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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六、初检

宋朝 洗冤集录 宋慈 著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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