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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下经咸传卷四 恒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恒:亨,无咎,利贞(1)。利有攸往(2)。

  (1)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2)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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