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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下经咸传卷四 益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损上益下,民说无疆(1)。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2)。利涉大川,木道乃行(3)。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4)。凡益之道,与时偕行(5)。  (1)震,阳也。巽,阴也。巽非违震者也。处上而巽,不违於下,“损上益下”之谓也。 (2)五处中正,“自上下下”,故“有庆”也。以中正有庆之德,有攸往也,何适而不利哉! (3)木者,以涉大川为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难,同乎“木”也。 (4)损下益下。 (5)益之为用,施未足也。满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也。

  《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1)。

  (1)迁善改过,益莫大焉。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1)。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2)。

  (1)处益之初,居动之始。体夫刚德,以莅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获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处,大作非小功所济,故“元吉”,乃得“无咎”也。 (2)时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时而无其处,故“元吉”,乃得“无咎”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1)。

  《象》曰:“或益之”,自外来也。

  (1)以柔居中,而得其位。处内履中,居益以冲。益自外来,不召自至,不先不违,则朋龟献策,同於损卦六五之位,位不当尊故吉在“永贞”也。帝者,生物之主,兴益之宗,出震而齐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体柔当位,而应於巽,享帝之美,在此时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1)。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2)。  (1)以阴居阳,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来,己自为之,物所不与,故在谦则戮,救凶则免。以阴居阳,处下卦之上,壮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凶事”,乃得“无咎”也。若能益不为私,志在救难,壮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国主所任也;用圭之礼,备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极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则称王,次天下之大者,则称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2)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六四: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1) 。

  《象》曰:“告公从”,以益志也(2)。

  (1)居益之时,处巽之始,体柔当位,在上应下。卑不穷下,高不处亢,位虽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从?以斯“依迁”,谁有不纳也? (2)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1)。

  《象》曰:“有孚惠心”,勿问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1)得位履尊,为益之主者也。为益之大,莫大於信。为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信以惠心,尽物之愿,固不待问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诚惠物,物亦应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1)。

  《象》曰:“莫益之”,偏辞也。“或击之”,自外来也。

  (1)处益之极,过盈者也。求益无已,心无恒者也。无厌之求,人弗与也。独唱莫和,是“偏辞也”。人道恶盈,怨者非一,故曰“或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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