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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下经夬传卷五 夬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1)。

  (1)夬与剥反者也。剥以柔变刚,至於刚几尽。夬以刚决柔,如剥之消刚。刚陨则君子道消,柔消则小人道陨。君子道消,则刚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罚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扬于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决也,刚决柔也。健而说,决而和(1)。“扬于王庭”,柔乘五刚也(2)。“孚号有厉”,其危乃光也(3)。“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穷也(4)。“利有攸往”,刚长乃终也(5)。

  (1)“健而说”,则“决而和”矣。 (2)刚德齐长,一柔为逆,众所同诛,而无忌者也。故可“扬于王庭”。 (3)刚正明信以宣其令,则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刚断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谓行令於邑也。用刚即戎,尚力取胜也。尚力取胜,物所同疾也。 (5)刚德愈长,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泽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1)。  (1)“泽上於天”,夬之象也。“泽上於天”,必来下润,“施禄及下”之义也。《夬》者,明法而决断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断严,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严,严而能施,健而能说,决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1)。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2)。

  (1)居健之初,为决之始,宜审其策,以行其事。壮其前趾,往而不胜,宜其咎也。 (2)不胜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1)居健履中,以斯决事,能审已度而不疑者也。故虽有惕惧号呼,莫夜有戎,不忧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1)。

  《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

  (1)頄,面权也,谓上六也。最处体上,故曰“权”也。剥之六三,以应阳为善。夫刚长则君子道兴,阴盛则小人道长。然则处阴长而助阳则善,处刚长而助柔则凶矣。夬为刚长,而三独应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君子处之,必能弃夫情累,决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与众阳为群,而独行殊志,应於小人,则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无所咎也。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当也。“闻言不信”,聪不明也(2)。

  (1)不刚而进,非已所据,必见侵伤,失其所安,故“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难移之物,谓五也。五为夬主,非下所侵。若牵於五,则可得“悔亡”而已。刚亢不能纳言,自任所处,闻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灭耳之“凶”。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1)。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1)苋陆,草之柔脆者也。决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为义,以刚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处尊位,最比小人,躬自决者也。以至尊而敌至贱,虽其克胜,未足多也。处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1)。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1)处夬之极,小人在上,君子道长,无所共弃,故非号咷所能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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