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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下经夬传卷五 鼎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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