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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上经需传卷二 师

魏朝 周易注 王弼 著

师:贞,丈人吉,无咎(1)。  (1)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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