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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卷五 性理二

宋朝 朱子语类 黎靖德编 著

◎性情心意等名义

  问:"天与命,性与理,四者之别: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於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但如今人说,天非苍苍之谓。据某看来,亦舍不得这个苍苍底。"〔贺孙〕以下论性命。

  理者,天之体;命者,理之用。性是人之所受,情是性之用。〔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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