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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正蒙注》·张子正蒙注卷八

清朝 张子正蒙注 王夫之 著

乐器篇

  此篇释《诗》《书》之义。而先之以《乐》,《乐》与《诗》相为体用者也。

  乐器有相,周、召之治与!

  相,韦表糠里。《记》曰“治乱以相”,相之音菀而不宣,所以节音之杂乱,周、召之治还醇止乱之道。

  其有雅,太公之志乎!

  雅,柷类,以木为桶,中有椎,击之。《记》曰“讯疾以雅”,促乐使疾也,功以速成而定,故曰“太公之志”。

  雅者正也,直己而行正也,故讯疾蹈厉者,太公之事邪!

  敬胜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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