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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溪字义》·卷下·理

宋朝 北溪字义 陈淳 著

道与理大概只是一件物,然析为二字,亦须有分别。道是就人所通行上立字,与理对说,则道字较宽,理字较实,理有确然不易底意。故万古通行者,道也;万古不易者,理也。理无形状,如何见得?只是事物上一个当然之则便是理。则是准则、法则,有个确定不易底意。只是事物上正合当做处便是“当然”,即这恰好,无过些,亦无不及些,便是“则”。如为君止于仁,止仁便是为君当然之则;为臣止于敬,止敬便是为臣当然之则;为父止于慈,为子止于孝,孝慈便是父子当然之则。又如足容重,重便是足容当然之则;手容恭,恭便是手容当然之则。如尸便是坐中当然之则,如齐便是立中当然之则,古人格物穷理,要就事物上穷个当然之则,亦不过只是穷到那合做处、恰好处而已。  理与性字对说,理乃是在物之理,性乃是在我之理。在物底便是天地人物公共底道理,在我底乃是此理已具,得为我所有者。  理与义对说,则理是体,义是用;理是在物当然之则,义是所以处此理者。故程子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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