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阴者。至阴也。阴气至此而极。故谓之厥阴。太少两阴交尽之经。为阴极阳回之处。草木得阳气而勾萌于至阴坤土之中。在卦为泰。在十二辰为寅。阳气将出而未出。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为厥阴肝木。
至阳气透地而草木发生。在卦为大壮。在十二辰为卯。乃已出土而抽条发叶之木。在人则为少阳而属胆经矣。前太阴为阴气之纯全。有阴无阳。故专以温经为治。少阴则阳气初生于盛阴之中。右属三焦相火。左属膀胱肾水。水火相须。若寒邪犯脏。则以温经复阳为治。阳邪入里。则以滋阴清降为治。厥阴虽属至阴。而阳气已长。阴阳相半矣。然终是阴中之阳。其气犹未透达。故通篇以热多厥少为病之退。热少厥多为病之进。先厥后热。热后不厥者愈。热后厥逆下利烦躁者死也。寒邪固多败证。而热气有余者必发痈脓。有热在里。必圊脓血。然虽发热不死。终不似有阴无阳。
下利厥冷烦躁。及厥不还者死之为甚。毕竟阴。经以阳气为重也。夫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上循足。上踝。交出太阴之后。上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之后。
上入颃颡。连目系。上出额。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复从肝贯膈。上注肺。邪入其经。则阴邪自下迫阳于上。故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也。消渴者。饮水多而渴不止也。阴中之阳。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觉饥。然终是阴邪。所以不欲食。客热尚不杀谷。况阴邪乎。即使强食。阴邪不能腐化。湿热郁蒸。顷刻化而为蛔。随阴气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误下之。则胃阳败绝。真阳下脱。故利不止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厥阴虽属至阴。然亦自有经。若为寒邪中伤。则为厥阴伤寒。风邪中之。则为厥阴中风。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
况邪入阴经。脉多沉迟细紧。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为邪气向外。仍归太阳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汤者。盖脉微则为无力。浮则又为在表。微则轻细和缓而知其邪气已衰。浮则邪气还表而知其邪气将散。故为欲愈也。若脉不浮。则邪未出表。故为未愈。
厥阴病。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邪在厥阴。唯恐其下利厥逆。乃为恶候。若欲饮水。是阳回气暖。胃中燥热而渴。已复归阳明矣。若热气有余。则又有口伤烂赤。咽喉不利吐脓血之变。故可少少与之。令阴阳和平则愈也。
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厥阴肝脏。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阳初生。木之萌芽未长。故不可言木。丑为二阳。则阳气已长。草木之根。已勾萌于阴土之中。至寅而三阳将及透地。阳气已旺。萌芽茁长。将出未出之时也。卯则阳气已出。草木发生。正厥阴木旺之时。邪气至此而解矣。故曰从丑至卯上。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素问阴阳应象论云。清阳实四肢。阳明脉解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邪入阴经。则阳衰阴盛。
阳气不能充实于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则阳气已微。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阳必败绝矣。
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气血已虚。胃气不固。元阳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阳。下多亡阴。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所以太阳误下。每致胃阳虚损而成结痞。及协热下利诸证也。
辨误尚论云。厥阴证。仲景总不欲下。无非欲邪还于表而阴从阳解也。愚窃谓三阴皆不可下。以阳气已虚。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脉微浮者为还表。其余攻下之证。亦是邪气复还阳明。而成胃实之证。乃还阳。
非还表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阴阳。六经相为表里。营卫周贯一身。素问阴阳离合论云。少阴之上。名曰太阳。太阴之前。
名曰阳明。厥阴之表。名曰少阳。此即阴阳表里而为一合也。灵枢营卫生会篇云。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
以传于肺。五脏六腑。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营在脉中。卫在脉外。营周不休。五十度而复大会。阴阳相贯。如环无端。卫气行于阴二十五度。行于阳二十五度。分为昼夜。日入阳尽而阴受气。
平旦阴尽而阳受气。如是无已。故无病也。阴阳之气不相顺接者。二气偏盛偏虚。不相接续。故为厥。
然阳气虚。则为寒厥。阴气虚。则为热厥。故厥论云。气因于中。阳气衰。不能渗营其经络。阳气损。
阴气独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义。见四逆散注中。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此论热厥之见证。及误治之变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发热。
言邪入厥阴之经而手足厥者。厥后必发热。非若寒厥之但厥不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若邪入阳经。则但发热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阴经。故虽先发热者。后亦必厥也。素问阴阳应象论云。寒极生热。热极生寒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则发热亦甚。为证之重。厥冷之微者。则其发热亦微。为邪之轻。即至真要大论所谓气之胜复也。岐伯曰。
胜有微甚。复有多少。此之谓也。谓之热厥者。邪气在里。阻绝阳气。不得通达流注于四肢而厥也。
与阳虚之厥冷迥异。故应下之。使热邪下泄。则阳气流通矣。然非谓厥深热深而可峻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而谵语者。亦不过以小承气汤和胃而已。以其终是阴经郁热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谓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阳虚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虚家亦然。盖逆厥与虚家并论。则知虚寒者不可下。
热深者为可下也。以应下之热厥而不下。反以辛温升发之药发其汗。则必助胃家之郁热而变生矣。
然胃开窍于口。热气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伤赤烂也。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已热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热。热者必厥之义。言天地间阴阳对待。寒暑两停。昼夜相半。然后二气均平。
而无阴阳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阴也。因寒胜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胜。阳气必复。故其发热亦五日。设五日之后。至第六日。寒气又当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以其厥逆之时。自始至终。不过五日。以其发热亦是五日。阴阳胜复之气已平。故知自愈。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此条较前热多于厥。为阳胜于阴。乃寒邪退而阳气已回。故其病当愈。自复热四日之后。至七日而热犹不除。是阳气太过。亢而为害。热蓄于里。必伤阴血。腐变而便脓血矣。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此言厥多于热。为阴胜于阳。乃寒邪盛而阳气衰。人以阳气为生。阳衰则病。阳尽则死。故寒多热少。为阳气退而其病为进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
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热亦微之义也。指头寒。亦阳气不充于四末也。言其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头寒也。默默不欲食。阴静而阖也。盖阳气用则能言能食。如阳明热盛而狂言谵语。中风则能食。中寒即不能食。乃厥阴之本证。少阳之兼证也。然两经皆有此证者。以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
循喉咙。与少阳之经脉。行度相同而为表里。所谓肝胆脏腑相连也。以指头寒之微厥。阴邪在里。故默默不言。
且不饮食也。烦躁者。热邪亦在里也。热虽少而不得发越。故烦躁也。烦躁数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热邪本少。
久则自解。故为热除也。欲得食者。热气已除。阴邪亦解。阴阳平而胃气和。故其病为愈。若厥而呕。则厥之微者。变而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阴气上逆而呕也。且呕而胸胁烦满。为少阳之本证。热邪内郁而烦满。则其热亦深。故其后必伤阴而为便血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发热。发热者必厥也。言寒邪入厥阴。先见四肢厥冷。则寒邪在里。非惟阳气不能充于四肢而厥。且胃寒而津液不守。阴寒下注。则为下利矣。至厥后发热。则阳回气暖。脾胃营运。其利必自止。
若热后复见厥冷。则又复利矣。所以阴经受邪。必以阳回为主。故下文有云。虽发热不死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文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见厥必复利。此言利止不复见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乃后发之热太甚。郁蒸而为汗。上炎而作咽中肿痛。故曰其喉为痹。若如前厥后发热无汗出。则利必自止。
若发热而利不止者。热邪必随势下流。重伤阴分。腐化而为脓血矣。便脓血而成痢者。热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痹。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
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
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自始发热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发痈脓止。乃仲景自为注脚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
疑脱复发热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是明明说出。其为脱落无疑矣。然何以知其为复发热利止乎。
上条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况自食索饼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复发热而利止也。言始初邪入厥阴而发热者六日。热后厥者九日。是发热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于热者三日矣。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厥后复发热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伤胃。脾不能散精以达于四肢。四肢不能禀气于胃而厥。厥则中气已寒。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气已回。但恐为下文之除中。则胃阳欲绝。中气将除。胃中垂绝之虚阳复焰。暂开而将必复闭。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饼。索饼者。疑即今之条子面。及子之类。取其易化也。食后不停滞而发热。则知已能消谷。胃气无损而尚在。其病为必愈也。何也。恐其后发之暴热暂来。出而复去故也。食后三日。脉之而厥后之热续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计后三日续发之热又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为阴阳相均。胜复之气当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阴极阳回之后。其病当愈。所谓厥阴欲解时。自丑至卯上也。所谓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为阴阳相当而愈。则其热当止矣。若脉仍数。而其热不罢者。
此为热气有余。阳邪太过。随其蕴蓄之处。必发痈脓也。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
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申上文除中之故。并所以训诲后人误治之害也。脉迟则为里寒。六七日则永不发热而虚寒已久。胃阳衰弱。急当温中救里。允为恰当。粗工不习。不知脉迟为寒。乃与黄芩汤以撤其热。是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如是腹中应冷。胃寒当不能食矣。今反能食。岂理所宜然。乃胃气本寒。又遭寒凉之误。胃中之阳气欲绝。中气将除。垂绝而虚火反焰。不久当即灭。故临时欲食而反能食也。谓之除中者。胃中之阳气。净尽无遗。犹扫除之义。胃气一绝。则生气尽矣。故曰必死。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
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阳衰则脉微。阴盛则厥。盖寒邪肆逆。阳气衰微而不能充贯于四肢也。至七八日之久。阴邪愈甚。
阳气愈衰而周身之肌肤皆冷。其人发阴躁。无片刻暂安时者。此为寒邪直入中脏。脏受寒邪而发厥也。
为至危之候。即外灸厥阴。内投四逆。若阳气不回。则亦死矣。非蛔厥也。若厥阴之寒邪在胃。蛔动而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则非脏厥之躁。无暂安时可比。此为寒邪犯脏。脏寒而蛔不能安于胃中。随阴气之逆。上入胸膈。故时烦也。脏厥与脏寒之浅深各异。阳烦与阴躁之轻重不同。所以须臾复止。此脏厥与蛔厥之辨也。厥阴之木邪犯胃。本饥不欲食。故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之臭味而上攻。所以其人当自吐蛔也。蛔厥者。当以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者。利久则胃气虚寒。大肠滑脱。
宜于温补酸收。虽有黄连黄柏。亦合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矣。
乌梅丸方
乌梅(三百个)细辛(六两)干姜(十两)黄连(一斤)当归(四两)附子(六两炮)
蜀椒(四两)桂枝(六两当是桂非桂枝也)黄柏(六两)人参(六两)
上十味。各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稍和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吐蛔证。非独阴经有之。阳证亦常有之。阳明胃实。谷食不化。谷之余气。湿热郁蒸。化而为蛔。随呕逆而上出。继而遂有黄狂乱之阳毒见证。皆非乌梅丸之可治。惟阴寒在里。脏寒而蛔厥者。乃为恰当。以脉微而厥。
为阳气衰少。故用干姜附子以温经复阳。方中桂枝。乃后人之误。脏寒则阴邪在里。当用肉桂以温里。且平厥阴之木邪可耳。卫分无邪。岂反用桂枝之达表耶。细辛本入少阴。性味辛温。亦能散寒而通阳气。惟当归乃血中之气药。与蛔厥无涉。未详其义。或者如汪机本草所谓恐阴虚则阳无所附。故用血药补阴。亦未可知。然亦勉强之词也。乌梅蜀椒。乃伏蛔之要药。盖虫得梅之酸。则软而无力上攻。得椒之辣而虫头不敢向上。故蛔得椒而头伏也。
况椒性热而下行。可以去寒邪而为恢复真阳之助乎。人参补气益胃。同姜附则能温补中州。黄连黄柏。成氏谓蛔得甘而动。得苦则安。恐未必然。是必用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盖恐寒邪拒格。故用寒药以引之。如本篇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及少阴白通加猪胆汁汤之义也。况为成剂待用之药。所服不过十丸至二十丸。方虽大而用则小。药虽多而服则少。犹大陷胸。丸之大剂小用。未足为峻也。
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吐蛔。
病患有寒者。非寒邪在表也。若在表。则宜于发汗矣。谓之有寒。盖阳气衰少。寒邪在里也。若复发其汗。
则虚阳又随汗外泄。里无阳气。故胃中冷也。胃冷则蛔不安于胃而上出。故吐蛔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滑者。动数流利之象。无沉细微涩之形。故为阳脉。滑主痰食。又主胃实。乃伤寒郁热之邪在里。阻绝阳气。
不得畅达于四肢而厥。所谓厥深热亦深也。为阴经之邪复归阳明。故当清泻胃热。而以白虎汤主之。
呕而发热者。小柴胡汤主之。
邪在厥阴。惟恐其厥逆下利。若见呕而发热。是厥阴与少阳脏腑相连。乃脏邪还腑。自阴出阳。无阴邪变逆之患矣。故当从少阳法治之。而以小柴胡汤和解其半表半里之邪也。
呕家有痈脓者。不可治呕。脓尽自愈。
凡诸呕家。有麻黄汤之呕。大柴胡汤之呕。小柴胡汤之呕。猪苓汤之呕。柴胡桂枝干姜汤之呕。葛根加半夏汤之呕。吴茱萸汤之呕。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之呕。真武汤之呕。四逆汤之呕。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之呕。乌梅丸之呕。诸呕家虽有阴阳寒热之不同。而皆有治法。此因厥阴一经。实阴阳相半而阳伏阴中。故二气和平。病当自愈。所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寒多热少。其病为进也。然热不除者必便脓血。热气有余。则发痈脓。痈溃而呕。乃胃中应出之脓。故曰不可治呕。脓尽自愈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干呕吐涎沫者。吴茱萸汤主之。
此以下。皆阴盛阳微之证也。灵枢经脉篇云。足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后。动则病胸满呕逆。盖呕逆。厥阴之本证也。涎沫。粘饮白沫也。邪入厥阴之经。寒邪上逆而干呕。
胃中虚冷而吐涎沫。故以补中暖胃之吴茱萸汤主之。
呕而脉弱。小便复利。身有微热。见厥者难治。四逆汤主之。
呕而脉弱。则知非阳经之呕矣。且小便复利。尤知里无热邪而显属阴寒。上文云。厥者必热。热后当复厥。
不厥者自愈。则热与厥不应并见。此云身有微热而反见厥。是阳微不能胜盛阴。故为难治。此非上文热不除者可比。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而以四逆汤主之。
手足厥寒。脉细欲绝者。当归四逆汤主之。
四肢为诸阳之本。邪入阴经。致手足厥而寒冷。则真阳衰弱可知。其脉微细欲绝者。素问脉要精微论云。脉者。血之府也。盖气非血不附。血非气不行。阳气既已虚衰。阴血自不能充贯。当以四逆汤温复其真阳。而加当归以荣养其阴血。故以当归四逆汤主之。
当归四逆汤方
当归(三两)桂枝(三两)芍药(三两)细辛(二两)甘草(二两)通草(二两)大枣(三十五枚)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
四逆汤者。仲景所以治四肢厥逆者也。阳气衰微。阴邪肆逆。以致阳气不充于四末而为四肢厥冷。
故用甘草为君。以缓阴气之逆。又以干姜附子补助其阳气之衰。此仲景立法命名之本义也。此条之手足厥寒。
即四逆也。故当用四逆汤。而脉细欲绝。乃阳衰而血脉伏也。故加当归。是以名之曰当归四逆汤也。不谓方名虽曰四逆。而方中并无姜附。不知何以挽回阳气。即有桂枝。亦不过解散卫邪之药耳。李东垣所谓气薄则发泄。
桂枝上行而发表。岂能如干姜之温中散寒耶。细辛虽能温少阴之经。亦岂能如附子之补真阳而入命门乎。
且芍药不过敛阴。通草无非渗利。又焉能治手足厥寒。脉细欲绝哉。如下文内有久寒者。但加茱萸生姜而不及干姜附子。则知为前方中已有之物矣。岂仲景制方。治极阴最寒之证。独遗此二物耶。是以不能无疑也。恐是历年久远。散失遗亡。讹舛于后人之手。未可知也。不然。何汤名四逆。而药物与四逆迥异耶。或曰。四逆散亦名四逆。而用药不同者。何也。曰。四逆散。乃治热厥之药。所以不同。此则治手足厥寒。脉细欲绝之寒厥者。可同日而语乎。从来注伤寒家。皆委曲顺解。曾不省察其理。亦何异于成氏之随文顺释乎。尚论以为阴血不足。宜用归芍以济其阴。不宜用姜附以劫其阴。即其人素有久寒者。以但增茱萸生姜观之。则干姜附子。宁不在所禁乎。愚谓此论恐未为确切。仲景之立四逆汤。专为四肢厥逆而设。故寒厥之证。无不用之。
何独于脉细欲绝之手足厥寒。及内有久寒者。偏为禁忌耶。若不审原文。但根据方立论。
不几与仲景立方之意。两相矛盾矣。其如后起者何。故拟议之。以俟明者之鉴云。
若其人内有久寒者。宜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
此承上文。言手足厥寒。脉细欲绝。固当以当归四逆治之矣。若其人平素内有久寒者。而又为客寒所中。
其涸阴冱寒。难于解散。故更加吴茱萸之性臊苦热。及生姜之辛热以泄之。而又以清酒扶助其阳气。
流通其血脉也。
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方
于前方内。加吴茱萸半升。生姜三两。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酒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分温五服。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冷。则知阳微阴盛。致阴阳不相顺接而四肢厥逆矣。不结胸。则邪不在阳位而阳经无邪矣。小腹满。
按之痛者。至真要大论云。身半以下。地气主之。灵枢经脉篇云。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丛毛之际。上循足。
交出太阴之后。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此因邪入厥阴。寒邪结在膀胱关元。故小腹满。按之痛也。
盖热结膀胱。则热蓄下焦。迫血妄行。故小便自利而血蓄于下。此所谓冷结膀胱关元者。言小腹者。膀胱之所居也。关元者。任脉穴也。在脐下三寸。为小肠之募。亦穴之在小腹者。总指小腹满痛而言。故谓冷结在膀胱关元也。寒在小腹。下焦无火。气化不行。故为冷结在膀胱关元也。急宜温暖下焦。祛除阴翳。乃其治也。
病患手足厥冷。脉乍紧者。邪结在胸中。心下满而烦。饥不能食者。病在胸中。当须吐之。宜瓜蒂散。
上文言不结胸。此言邪结在胸中。同一手足厥冷之阴邪。一则不结于胸而邪在下。故小腹满痛。一则仍结于胸中而邪在上。故心下满而饥不能食。在下则寒邪已入至阴之分。所以当用温法以回阳气。在上则寒邪犹在阳位。所以当用吐法以去寒邪。盖以邪入之浅深而分补泻也。夫紧为寒脉。在阳经则为寒邪在表。在阴经则为寒邪在里。若手足厥冷。则脉当沉迟矣。乃忽见紧脉。知寒邪犹未深入。邪当结在胸中。若见心下满而烦。
饥不能食。则其所以满者。阴邪在膈而胀满也。烦者。膈间之阳气不得伸也。饥者。胃阳犹未伤也。不能食。
寒邪在胃也。故为病在胸中。若如前寒已深入。则胃气已伤。阳气已损。则但有温经扶阳之治。而无汗吐下之法矣。寒在胸膈。则邪气未深。尚在阳分。因其近而取之。当用高者越之之法。故须吐之。宜瓜蒂散。
假借胃中之阳气。以涌出胸中之寒邪。则无败胃深入之患矣。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无血。下之死。
五六日。邪气入里之候也。不见邪结于胸。而腹软脉虚。腹软则里无邪结。脉虚则正气衰弱。而复见四肢厥逆。则知寒邪入厥阴而为无阳之证矣。故不可下。然不曰无阳。而以腹软脉虚为无血。无血二字。
最为难解。若不得已而强解之。则经所谓脉者。血之府也。盖气血之动处为脉。阳气盛则阴血流行。脉虚则阳气不旺。营血不充。是以谓之无血。若下之。非但更亡其阴血。并真阳而亦梏亡之矣。故曰下之死。
义见霍乱条下。
伤寒脉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辨脉法云。脉来缓。时一止复来者。名曰结。脉来数。时一止复来者。名曰促。阳盛则促。阴盛则结。
此皆病脉。夫数脉所以候阳。故曰阳盛则促。促乃阳胜于阴。阴气不接而断续也。此条之脉促。偏见之于手足厥逆。似乎脉不应证。或谓脉促而手足厥逆。乃热厥也。然则何以云可灸之耶。仲景之于阳邪。最忌火劫。已见于太阳篇矣。岂有阳盛则促之热厥。而反有灸之之理。此所谓脉促者。非结促之促。乃短促之促也。阴邪太盛。孤阳不守。故脉作虚数而短促。当急救其垂绝之虚阳。故云可灸。灸者。如下文灸厥阴也。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至六七日。邪入已深。正邪传厥阴之候也。脉微则阳气大虚。手足厥冷则阴邪肆逆。故盛阴迫胁其虚阳而上逆。所以阳欲尽而烦。阴气极而躁也。邪在厥阴。阳气将竭。于温经复阳之外。当灸厥阴经之脉穴。
即本经之井荥输经合是也。灸之而手足温者生。若手足仍冷。阳气不还者死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伤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脉沉而迟。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咽喉不利。唾脓血。泄利不止者为难治。麻黄升麻汤主之。
邪在少阳。才属半里。已是禁下。况三阴平。盖阴邪在里。皆阴盛阳虚之证。故无下法。即太阴有桂枝大黄汤之下法。因大实而痛。邪气复归阳明。仍属胃实。故为可下。然犹以胃弱易动。尚宜减之。少阴虽有急下三条。亦是阳经传邪。及复还阳明之证。所以可下。至厥阴为阴中含阳之体。阳气藏于至阴之中。乃阴之极处。
庸可大下乎。所以本篇首条。即有下之则利不止之禁也。厥阴全篇。惟厥深热亦深者。方为应下。苟属寒厥。则又在禁例矣。故有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诫也。此条脉证最剧。在长沙已称难治。而犹立方主治者。以厥阴与太少不同故也。
夫太阴为立冬之候。纯阴之脏也。少阴为冬至之时。乃阳气之初生。而厥阴则立春之气。阴中之阳气已半。将出地而未出之时。阳气已长。但郁结未之伸耳。故厥者必热。而厥深热亦深也。伤寒之六七日。
已在大下之后。则误下已在六七日之前。在阳经尚有表证未解者。况阴经本不可下而妄下之。使未解之经邪。陷入于至阴之中矣。寸脉者。气口也。经云。气口独为五脏主。胃为水谷之海。苦寒伤胃。胃阳衰而寸脉沉迟也。手足。四肢也。经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此以阳虚。故手足厥逆也。
下后阳虚于下。故下部脉不至。下寒则热迫于上。故咽喉不利而吐脓血也。即前所谓厥后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热气有余。必发痈脓。及口伤烂赤之变词也。泄利不止。寒邪在下。所谓厥者。必利。亦即首条下之利不止之义也。正虚邪实。阴盛阳衰。寒多热胜。表里舛错。治寒则遗其热。治热必害于寒。补虚必助其实。泻实必虚其虚。诚为难治。仲景不得已。立麻黄升麻汤主之。
辨误原文咽喉不利吐脓血句。成注谓厥阴之脉。贯膈注肺循喉咙。邪在厥阴。随经射肺。因亡津液。遂成肺痿。又引金匮要略云。肺痿之病。从何得之。被快药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与麻黄升麻汤。以调肝肺之气。尚论即取其说以为解。而方氏条辨亦云。唾脓血者。肺金燥而痿也。葳蕤门冬以润肺。三家之说雷同。大约以葳蕤门冬起见。故皆曰肺病。不知原文中。一则曰热气有余。必发痈脓。再则曰咽喉不利唾脓血。其后又总结叮咛之曰。呕家有痈脓者。不可治呕。脓尽自愈。成氏于此条又另解之曰。胃脘有痈。则呕而吐脓。同一痈脓。一解之曰肺痿。一注之曰胃脘有痈。前后不同。始终各异。使后学安所适从。真所谓忘前失后漫不经心者矣。愚窃以为未安。潜推其义。
原文曰咽喉不利。盖咽通胃而喉通肺。仲景但统而言之者。非有肺胃之分也。不过指热邪在上而言耳。
曰唾脓血。又曰呕家有痈脓。曰吐曰呕。并无一字关涉肺脏者。若果属肺痿。自当云咳脓血矣。既不曰咳。
则知不在肺矣。既谓之吐。又谓之呕。则痈脓必在胃脘矣。更进而求之。又知石膏知母黄芩。乃清胃热也。葳蕤门冬。所以滋养阴气也。岂为肺病而设哉。况厥阴木邪。多能伤土。虽或有侮所不胜者。然不能伤金至甚。亦五行自然之理。少阳篇虽有纵横二证。乃阳邪之变。非阴邪之所能。明于理数者当自知之。
无烦多赘也。
麻黄升麻汤方
麻黄(二两半去节)升麻(一两一分)当归(一两一分)知母黄芩葳蕤(各十八铢)
石膏白术干姜芍药天门冬(去心)桂枝茯苓甘草(各六铢)
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三升。去滓。分温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顷。
令尽。汗出愈。
阴经惟以阳气为重而无下法。盖厥阴之阴阳相半。尤为不可偏胜。大凡厥阴寒邪。必至发热之后。则阳回气暖而解矣。若其发热不止。则又为热气有余。若热在下焦。必便脓血。热在上焦。则吐脓血。即有当下之时。亦无大下之理。一误下之。危变立至矣。此因误下。寒邪陷入阴中。故以麻黄为君。升麻为臣。桂枝为佐。以升发其寒邪。
发越其阳气也。知母黄芩为臣。所以杀其郁热之邪也。石膏为佐。所以清肃上焦。利咽喉而解胃热也。当归葳蕤。
天冬芍药。养血滋阴。所以治脓血也。白术补土。干姜守中。甘草和脾。茯苓淡渗。皆所以温里寒而理中焦。
补下后之虚。治泄利之不止也。此条脉证虽繁。治法虽备。然终是寒邪误陷所致。故必待麻黄升麻桂枝之汗解。而后可愈。故麻黄升麻之分两居多也。
或问此条原文中。如寸脉沉迟。乃寒脉也。手足厥逆。乃寒证也。下部脉不至。下焦虚寒也。泄利不止。
中气虚寒也。唯咽喉不利唾脓血。方为热证。以脉证论之。寒多于热。而仲景立方。治热者反多。治寒者反少。何也。曰。仲景医圣。洞晓阴阳。深知消息。故能立法垂训。岂有误哉。盖因此条之寸脉沉迟。
手足厥逆等阴寒脉证。皆误下之变。非本然自有之证。即使如上文本证自见之厥。亦有热郁之厥。故厥者必发热。而有热不除。及热气有余之变证。热药可重用耶。况寒证虽现。而咽喉不利吐脓血之热证亦现。即上文厥者必发热之注脚也。又何怪其立方之寒多于热哉。至下文下利厥逆者。乃为有阴无阳之证。方有四逆汤之治矣。至既发热而厥利至甚。躁不得卧。则阳气竭绝而死矣。故不得不以温热为治也。但热胜不过发痈脓便血耳。无阳则生气绝灭矣。故阴经必以阳气为重也。
伤寒本自寒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本自寒下。谓本来所犯之证。已自寒中下利。医不知其为里寒。而复以寒药吐下之。乃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遂至胃阳败损。寒踞中焦。寒邪拒格。比前本症之寒下不同。更变逆而为上吐下利矣。所谓寒格者。若食入口即吐。则药入口亦即吐。寒中而投之以热药。是里寒拒外热也。治之之法。当以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方
干姜(三两)黄连(三两)黄芩(三两)人参(三两)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温再服。
方氏条辨云。寒格。谓药寒致成拒格也。干姜人参。正治以遏其吐下。黄连黄芩。反佐以通其拒格。可谓词简理明。深得素问至真要大论热因寒用之旨。所谓奇之不去则偶之。偶之不去则反佐以取之。寒热温凉。
反从其病之义。及仲景白通加猪胆汁汤之法也。尚论谓用黄连黄芩之苦以下逆气。而解入里之热邪。误矣。
以伤寒本自寒下。又寒格更逆吐下矣。岂又有热邪入里耶。方喻两说。大相悬绝矣。
伤寒大吐大下之。极虚。复极汗出者。以其人外气怫郁。复与之水。以发其汗。因得哕。所以然者。
胃中寒冷故也。
伤寒而大吐大下。则胃中阳气极虚矣。复极汗出者。非又汗之而极出也。因大吐大下之后。真阳已虚。
卫外之阳不能固密。所以复极汗出。乃阳虚而汗出也。愚医尚未达其义。以其人外气怫郁。本是虚阳外越。
疑是表邪未解。复与之暖水以发其汗。因而得哕。哕者。呃逆也。其所以哕者。盖因吐下后。阳气极虚。
胃中寒冷。不能营运其水耳。非水冷而难消也。水壅胃中。中气遏绝。气逆而作呃忒也。治法当拟用五苓散。
理中汤。甚者四逆汤可耳。
伤寒哕而腹满。视其前后。知何部不利。利之则愈。
哕者。胃阳将败。气不流行而呃逆也。腹满。寒在中焦。太阴脾病也。前后者。大小便也。夫哕之为病。
最不易治。得愈者少。而曰利之则愈者。盖以腹满故也。若胃败之哕。中气已坏。真阳欲绝。庸可愈乎。素问宝命全角论云。
绝者其音嘶败。木敷者其叶发。病深者其声哕。是谓坏腑。毒药无治。短针无取矣。此所谓腹满者。
乃腹中胀满。里实之证。水谷不得分消。中焦壅塞。胃气不得流行之哕。乃浅证也。非胃气伤败之哕。
故云视其前后。知何部不利。若小便不利。则利其小便。大便不利。则利其大便。前后得利。则腹满消。
胃气行而愈矣。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热利下重者。白头翁汤主之。
谓之热利。非复如前厥后之热。直本热之利也。热邪在里。湿热下滞。故以白头翁汤主之。
白头翁汤方
白头翁(三两)黄连(三两)黄柏(三两)秦皮(三两)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白头翁。神农本经言其能逐血止腹痛。陶弘景谓其能止毒痢。东垣李杲曰。仲景治热利下重。用白头翁汤。
盖肾欲坚。急食苦以坚之。即成氏之说也。又云。治男子阴疝偏坠。盖亦厥阴专经之药。故仲景用之为君。
以治厥阴热利。黄连苦寒。能清湿热。浓肠胃。黄柏泻下焦之火。若中气虚寒。及寒湿下利者最忌。热利则非此不可。故以之为臣。秦皮亦属苦寒。李时珍云。皮色青。气寒味苦性涩。乃厥阴肝少阳胆经药也。治下痢崩带。
取其收涩也。以此推之。则创法立方之义。殆可见矣。
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此又申上文热利之见证。以证其为果有热者。必若此治法也。夫渴与不渴。乃有热无热之大分别也。
里无热邪。口必不渴。设或口干。乃下焦无火。气液不得蒸腾。致口无津液耳。然虽渴亦不能多饮。若胃果热燥。
自当渴欲饮水。此必然之理也。宁有里无热邪。而能饮水者乎。仲景恐人之不能辨也。故又设此条以晓之曰。
下利渴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辨误罗天益云。少阴自利而渴。乃下焦虚寒。而用四逆者。恐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也。正当以小便黄白别之耳。愚考罗天益。乃前辈中之颇着者。而犹作此论。何也。前注家俱以原文自利不渴者属太阴。自利而渴者属少阴。截去下文不讲。遂欲以为定论。致罗氏亦有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之语。不知仲景原云。自利不渴者属太阴。下文即曰。以脏有寒故也。当温之。宜服四逆辈。因太阴以纯阴为体。无虚假之见证。此阴寒不渴之正体也。云自利而渴者属少阴。下文即曰虚故引水自救。小便色白者。以下焦虚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此又因少阴为坎水。其卦为复。乃阴中含阳之体。龙火藏焉。故阴盛逼阳于上。所以阴邪在下则自利。
虚阳在上则渴。此阴寒反见之假证也。其理隐微。岂能智愚均晓。仲景恐人之不喻也。故但云引水自救而已。
下文仍证云。以下焦虚有寒。则知非有热而渴。乃渴之变体也。至于厥阴一经。虽为阴之极处。而阳气已长。
其卦为泰。乃阴阳相半之体。阳气且出。因寒邪在里。故有饥不能食。食则吐蛔之阴寒见证。而阴气迫阳上逆。
遂有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矣。此又渴之反体也。若此者。
真假虚实。其辨甚微。罗氏亦称着述家。岂犹未知阴阳消息。昧于至理。而立说若是耶。若云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当以小便黄白为别。不知三阳证中。亦有邪未入里而清便自调者。亦有阴寒条下。小便不利者。
孰知小便之多者。似乎无热。其色尚有黄赤者。或阴寒在里。气化不行。小便短少而色亦有黄者。总之小便多则其色渐淡。少则其色便黄。又不可以阴阳寒热拘也。大约小便多者为无热。或热在血分而无伤于气分耳。
小便少者。阴阳寒热皆有之。当以他证合辨。则庶乎其不差矣。肯堂王氏。于准绳注中。亦即以罗说为解。
恐未足为后学之指南。故聊为之置辨。
下利后更烦。按之心下濡者。为虚烦也。宜栀子豉汤。
此以下二条。乃自阴还阳之证治也。下利后者。言下利已过之后也。下利得止。则知阳气已回矣。而更烦。则知阳已稍胜。虽不能更上而作喉痹。亦不得下走而更便脓血矣。然则阳邪在膈而烦。按之心下软者。既非胃实可下之证。亦非热邪在胃。欲作痈脓之比。乃下利之后。正气已虚。热气初复之胜气所致。乃六气胜复之虚邪。
是为虚烦。虚邪在膈。无用攻发。故当如太阳汗吐下后之心中懊。虚烦不得眠。心中结痛等证之法。及阳明下后之胃虚烦热之治。亦宜以栀子豉汤吐之。
下利谵语。以有燥屎也。宜小承气汤。
阴邪下利。无谵语之证。然苟非阳明胃实。焉得谵语。若无形之邪。或可自阴还阳。仍归阳明中土。至若燥屎。
乃肠胃有形之宿垢。岂能转移于经络脏腑之间乎。世俗但见下利。惟苦其利而欲求其止。不知谵语之下利。
乃胃中之实热。有燥屎故也。宜小承气汤微利之。燥屎得去。利自止矣。内经所谓通因通用是也。有燥屎而用小承气者。以阴经无大热。非比阳明热邪之盛。即太阴篇所谓胃弱易动故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三阴皆有下利。要皆不离乎太阴。至厥阴则木邪贼土。阴寒伤胃。较之他经尤甚。故其见证。颇与前两经有相似者。但总载厥阴篇后。以便临证仿佛其治。非谓厥阴一经独有之证也。
伤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当用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金匮云。水停心下。甚者则悸。太阳篇中。有饮水多者。心下必悸。此二语。虽皆仲景本文。然此条并不言饮水。盖以伤寒见厥。则阴寒在里。里寒则胃气不行。水液不布。必停蓄于心下。阻绝气道。所以筑筑然而悸动。故宜先治其水。当服茯苓甘草汤以渗利之。然后却与治厥之药。不尔则水液既不流行。必渐渍入胃。
寒厥之邪在里。胃阳不守。必下走而作利也。
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伤寒四五日。邪气入里传阴之时也。腹中痛。寒邪入里。胃寒而太阴脾土病也。转气下趋少腹者。言寒邪盛而胃阳不守。水谷不别声响下奔。故为欲作自利也。
下利腹胀满。身体疼痛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温里宜四逆汤。攻表宜桂枝汤。
此言有表有里之下利也。阴寒在里。则腹必胀满。寒邪在表。则身体疼痛。表里俱寒。故成寒下之证也。
下利而腹胀满者。太阴脾脏已为厥阴寒邪所伤。胃阳将败。所当急救。而其在表之寒邪。未致即成败证。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
温里宜四逆汤。以驱除寒气。恢复真阳。然后用桂枝汤攻表。以散经邪。然桂枝汤原为伤寒之禁剂。而身体疼痛。乃寒伤营之表证也。以寒伤营之表证。而又以桂枝汤攻表者。以阴经无阳之证。非比阳经表实之寒邪。故不宜以麻黄汤更亡其阳。而反宜以桂枝汤通行其阳气。以芍药收敛其泄利之脾阴。更和之以姜枣。则表邪解而愈矣。此所谓不宜之宜。仲景之圆机活法也。
下利脉沉而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阳。下虚故也。
此言里寒甚而表证微。不须解表。但当治里寒之下利也。下利而脉见沉迟。则寒邪在下。面少赤。则虚阳在上。
身有微热。则稍有表邪。下利清水完谷。则胃气虚冷而里寒甚矣。里寒则逼阳于外。故必至于郁冒汗出而解也。
如此者。病患必四肢微厥。推其所以然之故。盖其人面少赤者。阴寒上逆。虚阳受迫而上浮。其面赤为戴阳。乃下焦真阳大虚故也。
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胀满。
此有里无表之下利也。下利清水完谷。则寒邪已甚。而无身体疼痛之表证。则知寒邪在里而不在表矣。
故不可攻表。若不知而妄发其汗。汗出则阳气随汗而泄。胃阳大损而里寒更甚。故必胀满也。
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汗出而厥者。通脉四逆汤主之。
此又立外热非表症之辨也。言下利清谷。则里寒已甚。而又外热。似有表邪。然犹自汗出而四肢厥冷者。
乃冱寒在内。逼阳于外。其外热非表证也。真阳大虚。卫气不密。故汗出而厥。非前郁冒之汗也。当于四逆汤内。倍加干姜。名通脉四逆汤主之。
大汗出。热不去。内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恶寒者。四逆汤主之。
若有表邪而大汗出。则热当去矣。汗出而热不去。又似阳明入里之证。而不知内拘急者。即经所谓诸寒收引也。四肢疼者。阳虚而不充于四肢也。既大汗热不去。而又下利厥逆而恶寒者。是阴邪盛极于里。阳气飞越于外。非表邪也。急当收复阳气。驱散寒邪。故以四逆汤主之。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汤主之。
上条大汗出而热不去。此条大汗出而不言热。是无热矣。或曰。上文下利厥逆而恶寒。且多内拘急。四肢疼之证。此条亦大下利厥冷而不恶寒。其不言热。乃阳气犹未飞越于外。得毋较前为稍轻乎。曰。无热则阳气更微。大下利则阴邪更盛。故仲景亦以四逆汤主之。
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
时。周时也。夫寒邪下利而六脉已绝。手足厥冷。万无更生之理。而仲景犹云周时脉还。手足温者生。
何也。夫利有新久。若久利脉绝。而至手足厥冷。则阳气以渐而虚。直至山穷水尽。阳气磨灭殆尽。脉气方绝。
岂有复还之时。惟暴注下泄。忽得之骤利。而厥冷脉绝者。则真阳未至陡绝。一时为暴寒所中。致厥利脉伏。
真阳未致陡绝。故阳气尚有还期。此条乃寒中厥阴。非久利也。故云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若脉不见还。是孤阳已绝而死也。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及微喘者死。
阴寒下利而手足厥冷。至于无脉。是真阳已竭。已成死证。故虽灸之。亦不温也。若脉不还。反见微喘。乃阳气已绝。其未尽之虚阳。随呼吸而上脱。其气有出无入。故似喘非喘而死矣。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六七日。邪不在表。入里传阴之时也。阴寒在里则当下利。邪不在表则不当发热。以六七日而未见下利。乃忽发热而反见下利者。上文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今发热而反利。前云发热无汗。利必自止。
今发热下利而汗出不止。则知其证有大相径庭者矣。夫先见之厥利。乃阴寒所致。发热则阳气已回。
寒邪解散。故利必自止。此云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非惟利者不能因发热而自止。即不利者因发热而反利矣。同一发热。而有利止与反利之大异。何也。盖因此条之发热。既曰有阴无阳。则非阳回之发热。
乃阴邪太甚。真阳失守而飞越于外。故阳虚而腠理不密。所以汗出不止也。惟其真阳外越而发热。所以汗出不止。又因汗出不止。则真阳益随汗而尽泄。所以阳亡而死也。仲景之文。虽意在言表。令人自悟。
乃着书之体也。然于末句。仍直指之曰有阴无阳故也。后世学人。果能寻绎其文。不几思过半乎。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上文云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又云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
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寒多热少。其病为进。又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见厥复利。皆以阳回阴退为愈。阴胜阳负为剧之明验也。今先发热而厥七日。则厥之多。不待言矣。厥多而寒盛于里。复至下利。则腔腹之内。脏腑经络。纯是阴邪。全无阳气。虽真武四逆白通等温经复阳之法。恐亦未能挽回阳气。故曰难治。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发热则阳气已回。利当自止。而反下利至甚。厥冷不止者。是阴气盛极于里。逼阳外出。乃虚阳浮越于外之热。非阳回之发热。故必死也。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发热下利厥逆。与上文同义。躁不得卧者。阴极而虚阳受迫。阳气将绝而躁扰不得安宁。故死也。即上文寒邪中脏。七八日肤冷。躁无暂安时之脏厥是也。
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伤寒而至下利。则里寒而胃阳不守可知。其脉自当沉迟微弱矣。况一日十余行。则其利已甚。脉当大虚。
宁有反实之理。此所谓实者。乃阴寒下利。真阳已败。中气已伤。胃阳绝而真脏脉现也。真脏脉者。如素问阴阳别论所谓肝至弦绝急。十八日死。言肝木之邪克土。则脉弦绝而急。至十八日而死矣。其所以十八日者。
以四季各土旺用事十八日。言十八日之内。土旺则不死。至不旺则死矣。又如平人气象论云。如新张弓弦曰肝死。锐坚如乌之喙。如鸟之距。如屋之漏。水之流曰脾死。发如夺索。辟辟如弹石。曰肾死之类是也。
卷之十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之义也。言阴寒下利。设身有微热而渴。乃阳气渐回。
阴邪已退之兆。非大热而热气有余之比。若虚阳飞越于外而热。则寒盛于里。虽热亦不渴矣。故知为欲愈也。
然必脉弱者。方见其里气本然之虚。无热气太过。作痈脓。便脓血。及喉痹口伤烂赤之变。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或反见偏胜耳。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清脓血。以有热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疗。当令其自愈矣。设病不瘥。必清脓血。清与下文圊字同义。即便脓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脉弱者。里无热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脉数。有热在里故也。
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
此又总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热而脉数之义也。言前条所云阴寒下利。身有微热而渴。为阳气渐复。若脉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条又言下利脉数而渴者。本可自愈。设不瘥。以有热在里。必清脓血。此脉弱与脉数之异也。脉弱乃虚阳渐复之机。犹少阴篇所谓脉微续者生之义也。脉数则嫌其复还之热太过。所以必圊脓血也。
何也。以厥阴之体阴阳相半。不可偏胜故也。此条又言下利微热而脉数。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脉数则太过之热邪内郁。故必清脓血。汗出则热气外泄。故脓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设其脉复紧。在阳经为寒邪在表。在阴经则为寒邪在里。其下利之证。犹未解也。平脉篇云。假令下利。以胃中虚冷。故令脉紧也。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浮为在表。数则为热。厥阴下利。寒邪在里。脉必沉迟。不应有浮数之脉。故曰反也。寸脉。指气口胃脉而言也。
何以知之。试观平脉篇中。每以趺阳寸口并论。盖以胃脘之阳。为二十五阳之主。水谷之海。五脏六腑之大源。
后天资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阳。三部不参者是也。人迎。结喉两旁各一寸半之动脉也。趺阳。足跗上之动脉也。气口。右手寸脉。手太阴之脉也。三者皆胃脉。故素问阴阳别论。指胃脘之阳曰三阳在头。三阴在手。
所谓一也。在头。指人迎。在手。则寸口也。灵枢谓营行不休。如环无端。卫气则昼行于阳二十五度。夜行于阴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复会于太阴。故素问经脉别论云。经气归于肺。肺朝百脉也。辨脉篇亦云。出入升降。刻漏周旋。水下二刻。一周循环。当复寸口。虚实见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数。则知复还之热气太过。胃中已有热邪矣。即辨脉篇所谓趺阳脉浮而数。浮则伤胃。数则动脾之义也。盖气口与趺阳皆胃脉。则其脉证自当相符矣。胃气已为复来之热气所伤。
而统血之脾阴。亦为郁热所动。阴血已伤。且尺脉见涩。涩为阴血受伤之脉。则离经之血。已凝滞下焦。所以必随下利而圊脓血也。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寒邪下利。其脉本当沉迟虚细。然沉主下焦。弦则坚劲。故脉沉则阴寒在下。脉弦则里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脉数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之文。然则弦亦紧之类也。故沉弦为下焦之寒邪甚盛。其气随下利之势而下攻。
必里急后重也。脉大者。在阳经热痢。若发热脉大。则邪不可量。当为剧症。此虽阴邪。然脉大则亦其气未衰。
故为未止。若脉微弱。则阳气虽弱。而寒邪已衰。数则阳气渐复。故为欲自止也。然脉微弱则阴气已虚。
脉数则热气必盛而发热矣。以阴阳相半之厥阴。唯恐其寒邪独盛而为死证。又恐其复热太过。而为痈脓便血。
及喉痹等变。然痈脓便血。皆非必死之证。而阴极无阳。则死矣。故曰虽发热不死。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伤寒阴阳易之为病。其人身体重。少气。少腹里急。或引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眼中生花。膝胫拘急者。烧散主之。
旧注云。大病新瘥。气血未复。余热未尽。强合阴阳而得病者。名曰易。男子病新瘥。
未平复而妇人与之交。妇人得病。名曰阳易。妇人病新瘥。未平复而男子与之交。男子得病。名曰阴易。以愚意推之。盖以二气。其构精之时。乃化醇之候也。二气不杂。两精融一。故能化生。所谓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也。
然男病易之于女。女病易之于男。其受病之人。并非气血未复者。实为注家之误。但男女一交之后。自然元气空虚。
余邪错杂于精气之中。走入精隧。溢入经络。乘其交后虚隙之中。入而浸淫于脏腑筋骨。脉络穴之间。则正气因邪而益虚。邪气因虚而益盛。故有此阴盛阳衰之诸证也。邪入阴经。身体必重。真阳亏损。三焦不运。宗气不行。所以少气。邪从阴窍而溜入少阴厥阴。
故少腹里急。若里急之甚。或引阴中拘挛。皆阴邪之所致也。阴邪在下而虚阳上走。故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
眼中生花。下焦虚冷。所以膝胫拘急也。此真所谓阴阳之患。故以烧散主之。
烧散方
上取妇人中近隐处。剪烧灰。以水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小便即利。阴头微肿则愈。妇人病。取男子裆烧灰。
或谓阴阳易之证。近于变幻。故用烧之法。亦近于厌禳。曰非也。有至理存焉。男女之交媾。易所谓二气感应以相与也。以未净之邪。随交合之情。精神魂魄。无不动摇。翕然而感。感而遂通。混入于少阴之里。
故以近隐处之裆。引出其阴中之邪。所谓物从其类。同气相求之义也。但此方当为导引之药。其余当随其脉症之阴阳寒热。治之可也。如王海藏之脉在厥阴。当以当归四逆汤。下烧散。在少阴。当以通脉四逆汤下烧散。
在太阴。当以理中丸同下烧散。所用之药。各随其经而效自速也。不然。则有阴肿或缩。少腹绞痛。手足蜷。
脉绝而死者。其后人之青竹茹汤。及鼠粪汤。恐未必能合原文中之诸阴症也。大凡易病。必有如前诸证者方是。
如无此见证。不过传染之证耳。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豉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
凡大病新瘥。真元大虚。气血未复。精神倦怠。余热未尽。但宜安养。避风节食。清虚无欲。则元气日长。
少壮之人。岂惟复旧而已哉。若不知节养。必犯所禁忌。而有劳复。女劳复。食复。饮酒复剧诸证矣。
夫劳复者。如多言多虑。多怒多哀。则劳其神。梳洗沐浴。早坐早行。则劳其力。皆可令人重复发热。
如死灰之复燃。为重复之复。故谓之复。但劳复之热。乃虚热之从内发者。虽亦从汗解。然不比外感之邪。
可从辛温发散取汗也。故以枳实栀子豉汤主之。惟女劳复。虽为劳复之一。而其见证危险。治法迥别矣。
女劳复者。男子大病瘥后。早犯女色。不易于他人。而己复病者。亦如阴阳易之头重不举。目中生花。
腰背疼痛。小腹里急绞痛。憎寒发热。阴火上冲。头面烘热。心胸痞闷。后人虽有竹皮汤。鼠屎汤。用月布作赤衣散。仍用烧散。及当归四逆汤。吴茱萸酒等救法。至卵缩入腹。手足蜷冷。脉断离经者。
必死不救。所以吴绶谓前人有大病新瘥。如大水浸墙。水退墙酥。不可轻犯之喻也。
若有宿食者。是为食复。凡病新瘥。自宜先用陈仓米少许。煎汤少饮。俟其无恙。渐次增浓。胃气渐旺。谷食渐增。至胃气复旧。然后少进肉味。樽节爱养。自无复证。若不遵法度。余热未除。元气未复。
饮食骤进。腥杂沓。未有不复热者。所以内经热论篇云。热病已愈。时有所遗者。热甚而强食之。故有所遗。皆病已衰而热有所藏。因其谷气相薄。两热相合。故有所遗。又曰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
此其禁也。故复证之发热者。以枳实栀子豉汤。发微似汗以解之。若验其脉症而有宿食者。舌苔必黄。胃脘按之必痛。当微利以去之。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也。
枳实栀子豉汤方
枳实(三枚)栀子(十四枚擘)豉(一升)
上三味。以清浆水七升。空煮取四升。内枳实栀子。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滓。温分再服。
覆令微似汗。
或问前太阳篇中。伤寒发汗吐下后。虚烦不得眠。若剧者。必反复颠倒。心中懊。用栀子豉汤吐之。
若少气者。加甘草。呕者加生姜。下后心烦腹满。卧起不安者。加浓朴枳实而去豉。皆随证加减吐虚邪之法也。
此条病后劳复。亦用加枳实之栀子豉汤。并不取吐。而反取微似汗者。何也。曰。栀子原非吐药。其性苦寒。神农本经。言其能治五内邪气。胃中热气。盖能清上焦之热。泻三焦之火。而去胃热者也。豉性亦非必吐之药。盖能治时疾发汗。除烦热。利胸膈。故李时珍谓其能发能散。得葱则发汗。得盐则吐。前太阳篇之吐法。或服后探之。方得吐耳。劳复则胸中已无外邪。特因热郁不散。且病后已虚。不宜取吐。但令微似汗。则热气消散而解矣。枳实苦能开结。香能破气。消宿食。宽胸痞。虽曰劳复发热。然病瘥之后。
岂能不犯谷食。故加之以利胸膈。化痰食也。浆水本用粟米饭。热投冷水中。浸五六日而成者。味酢色白。
性凉善走。解烦渴而化宿滞。本草云。煎令酸。可止呕。浆味本酸。自七升空煮至四升。更煮至二升。则其味益酸。盖因栀子豉汤。本为吐剂。煎酸则可使不吐也。且无外邪。不忌酸敛。此正制方之妙。欲吐则吐。
欲其不吐。则又以浆水制之。此操纵之权术也。若复热之证。胗其脉则实大。察其舌则黄黑。按其腹则满痛。
此食复也。为有宿食者。即于枳实栀子豉汤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因病后新虚。不宜峻下。故仅用五六枚。不细锉而如博棋子者。取其味不全出。但求其宿食之去。不令其更伤胃气也。然柴胡加龙骨牡蛎汤之大黄。亦切作棋子块者。以其尚是初次之病。故可用二两。此则病后复证。所以止用五六枚。其虚实轻重之权衡。又不可不知者也。学人阅方。每不及此。设临证施治。处方用药。其可少忽哉。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病患脉已解。而日暮微烦。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
病患脉已解。是邪气衰去矣。而日暮犹微觉烦闷者。何也。以邪气初解。为病之新瘥。脾胃气尚虚弱。
则胃未能消。脾不能运。人强与谷。谷不能消。故至申酉阳明旺时。胃中之谷气郁蒸而烦也。若日将暮时而发热。则是胃中停谷不化。已成日晡潮热。乃阳明胃实之证。即当以下法解之矣。此不过病后新虚。
胃不胜谷。谷气稍重耳。故其烦亦微也。
不须药物。但节损其谷。则自愈矣。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伤寒瘥以后。更发热者。小柴胡汤主之。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实者。以下解之。
伤寒既瘥以后更发热者。若病后余气作虚热。固当以柴胡黄芩清解余热。以人参补其病后之虚。而以姜枣和之。若复感外邪而发热。亦属病后新虚。理宜和解。但察其脉证之有类于半表半里之少阳者。以小柴胡汤主之。若脉浮则邪盛于表。必有可汗之表证。仍当以汗解之。但病后新虚。不宜用麻黄过汗。使伤卫亡阳。
若脉沉实者。沉为在里。实则胃实。仍当用下法解之。但卫气已虚。不宜用承气峻下。宜消息其虚实。或小承气。或调胃。或如博棋子之法。
随其轻重以为进止可也。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从腰以下有水气者。牡蛎泽泻散主之。
大病后。若气虚则头面皆浮。脾虚则胸腹胀满。此因大病之后。下焦之气化失常。湿热壅滞。膀胱不泻。
水性下流。故但从腰以下水气壅积。膝胫足跗皆肿重也。以未犯中上二焦。中气未虚。为有余之邪。
脉必沉数有力。故但用排决之法。而以牡蛎泽泻散主之。
牡蛎泽泻散方
牡蛎泽泻栝蒌根蜀漆(洗去腥)苦葶苈商陆根海藻(洗去咸以上各等分)
上七味。异捣下。筛为散。更入臼中治之。白饮和服方寸匕。小便利。止后服。日三服。
牡蛎咸而走肾。得柴胡方能去胁下硬。同渗利则下走水道。泽泻利水入肾。泻膀胱之火。为渗湿之要药。栝蒌根。解烦渴而行津液。导肿气。蜀漆乃常山苗也。二者功用相同。水在上焦。则能吐水。在胁下。
则能破其。为驱痰逐水必用之药。苦葶苈泄气导肿。十剂云。泄可去闭。葶苈大黄之属。故能去十种水气。
下膀胱水。去通身肿胀。疗肺壅喘咳。但有甜苦二种。苦者能导肿泄水。甜者但能清泻肺邪而已。丹溪谓其杀人甚健。李时珍云。肺中水气满喘急者。非此不除。肺平水去则止。何至久服杀人。此千古之明辨也。
商陆苦寒。沉而降。其性下行。专于行水。治肿满小便不利。赤者同麝香捣烂贴脐。白者入药无毒。海藻咸能润下。寒能泄热引水。故能消瘿瘤结核。除浮肿香港脚。
留饮湿热。使邪气自小便出也。立方之义。盖以肾为主水之脏。肺为水之化源。故内经水热穴论云。其本在肾。其末在肺。皆积水也。又曰。肾者。胃之关也。关门不利。故聚水而从其类。上下溢于皮肤。故为肿。聚水而生病也。
辨误成注引金匮腰以下肿。当利小便。与牡蛎泽泻散。不知金匮原云诸有水者。腰以下肿。当利小便。腰以上肿。当发汗乃愈。此仲景活法也。金匮治水气利小便之法。如五苓散。猪苓汤。栝蒌瞿麦丸。
蒲灰散。滑石白鱼散。肾气丸。种种各异。盖以寒热不同也。尚论遂以此方为定法。乃谓大病后脾土告困。
不能摄水。致水气泛溢。而用牡蛎泽泻散峻攻。何反罔顾其虚。可见活人之事。迂疏辈必不能动中机宜。
庸工遇大病后。悉行温补。自以为善。熟知其卤莽灭裂哉。愚窃谓水气在腰以下。乃水性下流。未为泛溢。
腹未胀满。脾胃亦未损伤。仲景但用牡蛎泽泻散以决水者。盖湿热下流。有余之证耳。非脾胃虚衰。土崩水泛也。原文中虽有证无脉。似无从考其证之寒热。然据方论证。当自晓然其为湿热在下矣。倘必概以温补为庸工卤莽之治。设遇病后虚寒。土不制水。下焦无火。气化不行。水湿肿胀者。然则仲景之五苓散。
肾气丸等方。岂亦为卤莽灭裂哉。不然。下文大病瘥后喜唾。胃中有寒者。以理中丸温之。则如之何。恐一言之蔽。贻误后人。所以不得不辨也。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喜唾。久不了了者。胃上有寒。当以丸药温之。宜理中丸。
大病既瘥。唯恐其久为热邪耗烁。津液枯燥。今反喜唾。是脾虚不能收摄津液。而至久而不了者。因胃上有寒也。
胃上者。胃之上口贲门也。贲门属胃之上脘。胃脘有寒。则津液不耗。脾虚不能为胃行其津液。故涎沫涌出也。
脾胃虚寒。当以丸药温补。故宜理中丸。然不用理中汤而用理中丸者。非取其缓也。因病后余证。不必用大剂力救。
但欲其常服耳。盖以中土为资生之本。饮食日用之器。最易损伤。所以大病瘥后。每致食复者多矣。此因脾胃既伤。胃上已寒。焉得不以温补久服。而求其坚固哉。
辨误尚论注云。身中津液。因胃寒凝结而成浊唾。久而不清。其人必消瘦索泽。故不用汤药荡涤。而用丸药缓图。然仲景瘥后才用此方。在太阳邪炽之日。不得已而合桂枝用之。即更名曰桂枝人参汤。又云医以理中与之。
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于此见用法之权衡。愚窃谓胃寒则当吐清水。恐未必凝成浊唾。
况津已凝浊。则当日少。岂能久唾耶。理中作汤。大能温补脾胃。未为荡涤。丸药本欲常服。亦非缓图。且太阳证中之人参桂枝汤。亦因误下之虚。遂成协热下利。利下不止。虽曰太阳误下。而下利已属太阴。故用理中加人参。
所以太阴本篇。即称脏寒而用四逆辈矣。又因太阳外证未除。故仍以桂枝解散之也。至于医以理中与之。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等语。则又属一义。与此无涉。难于引用。此皆注者之失。
卷之十厥阴篇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伤寒解后。虚羸少气。气逆欲吐者。竹叶石膏汤主之。
伤寒邪气已解。自当热退身凉。得谷而愈矣。但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此其常也。乃虚弱羸瘦。气少力绵。
呼吸短浅。更气上逆而欲吐者。此胃气虚而未和也。仲景虽未言脉。若察其脉虚数而渴者。当以竹叶石膏汤主之。
虚寒者别当消息也。
竹叶石膏汤方
竹叶(一把)石膏(三两)半夏(五钱)人参(五钱)甘草(五钱)粳米(半合)麦冬(一两)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内粳米。煮米熟汤成。去米。温服一升。日三服。
竹叶性寒而止烦热。石膏入阳明而清胃热。半夏蠲饮而止呕吐。人参补病后之虚。同麦冬而大添胃中之津液。又恐寒凉损胃。故用甘草和之。而又以粳米助其胃气也。
附录
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辨论
(附评陶氏谬说)
按长沙自序中。但云伤寒卒病论合十六卷。自成无己注后。王叔和本已不可复见。未知其篇卷何似。
及严器之为成氏作序文云。聊摄成公。注成伤寒论十卷。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至宋林亿等奉诏校理伤寒。亦云百病之急。莫急于伤寒。今校定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重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以此推之。方法之数。虽出自后人。然亦必有所因。但惜其原本已失。远不可考耳。观前人指某条为一法。某条二法。又此篇共几法。彼篇又几法。皆属勉强。及至紧要之法。反遗失而不录。所以王安道溯洄集中。三百九十七法辨云。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遂至寝食与俱。细绎其说。始悟其所计之数。于理未通。若以法言。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且如论证论法。与夫谆谆教戒。按之以为准则者。其谓之法乎。非法乎。阅王氏此论。前疑已如冰释。然三百九十七法之说。原非出之仲景氏。未可强求印合。大约六经证治中。无非是法。无一句一字非法也。其有方者未尝无法。而法中亦未尝无方。故以方推之。则方中自有法。以法论之。则法内自有方。不必拘拘于三百九十七也。若必支离牵合。以实其数。则凿矣。
故未敢以臆见揣度。胶泥古人之活法也。至于一百一十二方。现下论中者。固可征信。即后人加减失宜者。
亦可详辨。其有讹伪失真者。亦不得不辨论也。今人有一百一十三方之说。盖因朱奉议活人书误以桂枝附子汤改为桂附汤。重出于第十二卷之第十七方耳。若去其重出者。仍是一百一十二方。后人又因一百一十三方之说。而欲强合其数。遂以蜜导胆导两法。分而为二。以符其说。而盛行于世。活人书又于一百一十三方之外。另增杂方一百二十六首。如升麻汤。阴旦阳旦汤。黑奴丸。霹雳散。
葳蕤汤。五积散。阳毒升麻汤。葶苈苦酒汤之类。其适于用者固有。而不近于理者亦颇多。至陶节庵伤寒六书之杀车槌三十七法。既以仲景方改名增减。又以各家之方改头换面。殊属可笑。如麻黄汤改为升麻发表汤。增入升麻羌活川芎白芷。不知升麻白芷已入阳明。非太阳经药矣。又加江西豆豉一撮为槌法。不知何意。岂知仲景以麻黄杏仁俱为肺经专药。因肺主皮毛。为内经开鬼门之要药。借之以开发腠理。故能治头痛发热。体痛呕逆。
恶风无汗之伤寒。陶氏不知经旨。岂能窥仲景立方之义乎。以桂枝汤改而为疏邪实表汤。增入防风川芎羌活犹可。
而白术之加。殊属不解。又加胶饴二匙为槌法。既非桂枝原汤。又非小建中汤。叛经乱法。莫此为甚。小柴胡汤改为柴胡双解饮。既云和解表里。又妄加芍药之酸收。而以生艾叶汁三匙为槌法。令人难解。葛根汤改为柴葛解肌汤。不知仲景之葛根汤。其有麻黄者。为太阳无汗之伤寒。初传阳明而设。其桂枝葛根汤。为太阳有汗之中风。
初入阳明而设。舍麻黄桂枝。则风寒不辨。入柴胡芍药。则经络无分。又加石膏末一钱为槌法。邪尚在表。岂可即用石膏。况又止一钱。真如儿戏矣。白虎汤改为如神白虎汤。如神二字。已属陋语。况不分虚实。概加人参五味麦冬等收补之品。殊失仲景白虎汤及白虎加人参汤之义。又加淡竹叶为槌法。气味轻薄。其可谓之杀车槌耶。桃仁承气汤改为桃仁承气对子。增入柴胡白芍枳实。且白芍为敛阴止血之药。则蓄血之治安在。更以苏木汁三匙为槌法。
岂以三匙之苏木汁。偏能破血而专力于此耶。四逆汤改为回阳救急汤。既云回阳救急。又增入补滞收敛之人参白术五味半夏茯苓。临服又加麝香三厘。不知无阳之证。最不宜于发泄。用此香窜走窍之物。殊非正道。全不虞其耗散真气耶。又治汗后大虚头眩。振振欲擗地。肉筋惕之卫虚亡阳证。不用仲景论中之真武汤。而以生熟地人参白术黄芍药当归茯苓甘草陈皮肉桂等甘缓腻膈之品以治之。又加糯米一撮为槌法。浊乱粘滞。不几气血兼补之十全大补汤矣。直是不知医者之妄作耳。其可为天下法乎。又以大小承气调胃承气及大柴胡汤改为六一顺气汤。即以大柴胡汤去半夏加芒硝为之。是无表里轻重之分。大失仲景立法之制矣。入铁锈水三匙为槌法。而云千金不传之秘。非吾子孙。焉肯泄露。如此家秘。而又刊行于世。其设辞也。不亦陋乎。其于阴阳易之烧散。仲景原只取妇人男子中近隐处剪下烧灰。以水和服方寸匕。并无他药。王海藏云。脉在厥阴。当以当归四逆汤下烧散。在少阴当以通脉四逆汤下之。在太阴当以理中汤同下。所用之药。各随其经。而效自速也。不然。则阴肿或缩。少腹绞痛。手足蜷。脉绝而死矣。其后人之青竹茹汤及鼠粪汤。恐未必能合仲景原文中之诸阴证也。而节庵之治阴阳易。则以人参知母竹青。如卵缩腹痛。倍加黄连甘草滑石生地韭根柴胡犀角。然后反加烧裆末为己之槌法。
一派寒凉。岂能治体重少气。少腹里急。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眼花。膝胫拘急之诸阴寒见证哉。又以东垣补中益气汤改为调荣养卫汤。增入川芎生地细辛羌活防风。全不知东垣引清阳上升之义。而混入血药及发散风寒之物。又以葱白一茎为槌法。不知仿仲景白通汤之义乎。抑欲使其辛散发汗乎。即黄龙汤一方。又非活人书之黄龙汤矣。活人则用柴胡黄芩人参甘草。此以承气而加人参。虽为虚人胃实之所宜用。然其中当归一味。不知何意。承气汤为攻下胃实之气药。而忽加一血药。或者以为油当归能滑利肠胃而取之。然其识趣亦卑且陋矣。其后悔悟而改作全生集。阅其条例。似有可观。究竟但以仲景之言发其端。仍以背谬不经之臆见终其说。抹杀仲景而奄为己有。犹之可也。其叛经乱法。遗误后人。则如之何。若举其书而悉辨之。则有不胜其辨者。姑节取其大谬者。略论其一二。如一卷第三条。以头疼发热恶寒脉浮缓自汗。即仲景之所谓中风者。改称鼻塞声重之伤风。盖仲景之所谓中风。非半身不遂。口眼歪斜。语言蹇涩。痰涎壅盛之中风也。
乃六气中之风邪伤卫。与寒伤营证并峙齐驱者。非鼻塞声重。伤风咳嗽之小疾也。伤风仅伤肺气。故鼻塞声重而咳嗽。无入里传经之变。故为病之轻。所谓中风者。风为阳邪。性缓而入浅。故必中而后伤卫气。
若云乎伤。则又浅矣。非若寒邪锋锐。伤之即入营而为伤寒矣。若寒邪称中。则必深入而犯三阴矣。即阳明为两阳合明之盛阳。寒邪中之。即不能食矣。故中伤二字之浅深。不可不辨。庸可乱乎。其一卷第五条中。
有脉沉足冷。面赤微热。谓之夹阴伤寒。不知此即仲景少阴篇中之手足厥逆。脉微欲绝。身反不恶寒。其人面赤。或腹痛。或干呕之通脉四逆汤症。及厥阴篇中之脉沉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之戴阳下虚证也。
又以脉沉足冷。面青小腹绞痛而无热者。谓之夹阴中寒。不知此即仲景厥阴篇之手足厥冷。小腹满痛。
冷结在膀胱关元症也。陶氏不言少阴厥阴而名之曰夹阴。则经络无分矣。不思所谓夹者。夹杂之意。若于三阳证中。偶然见一阴症。方可谓之夹阴。若手足厥冷而至戴阳。脉沉足冷而至面青小腹绞痛。则纯是阴寒极盛之证。其可谓之夹乎。前第四条即有无热恶寒。面青少腹痛。足冷脉沉。蜷卧不渴。吐利。舌卷囊缩。昏沉。手足指甲皆青。冷过肘膝。心下胀满。汤药不受。陶氏但谓之肾经挟阴中寒。以理论之。其见证若此。恐不止于少阴肾脏一经矣。仲景论中。虽少囊缩一证。而素问热病论中。即有六日厥阴受之。
厥阴之脉循阴器而络于肝。故烦满而囊缩。则知其病已入厥阴矣。陶氏全然不晓。何也。更有以头痛身热。恶寒拘急。恶心。中脘痞满。或吐或呕。或痛或泻。谓之夹食伤寒。不知头疼身热。恶寒拘急。
恶心。即仲景论中所谓头痛发热。身疼腰痛。恶风无汗。麻黄汤主之之太阳伤寒也。中脘痞满。或吐或呕。
或痛或泻者。乃寒邪犯胃之太阴病也。陶氏岂犹未辨。混为一串。不分经络。而改名为夹食伤寒耶。又以头痛身热。恶寒微汗。微渴蜷卧。懒言胁痛。骨腿酸疼。为劳力伤寒。尤为错杂紊乱。夫头疼身热。恶寒微汗。
乃仲景论中之中也。蜷卧。乃仲景论中少阴厥阴证也。胁痛。少阳证也。骨腿酸疼。太阳经风寒表证也。
经络混淆。见症杂合。而强名之曰劳力伤寒。仲景论中六经证治。并无此名。岂非杜撰。下文夹痰夹气二段。
伤寒论中。俱未有此脉证名目。至于心胸胁痛。小腹有痛处不移。一般头疼身热。恶寒烦热。而谓之血郁内伤外感。夫外感乃风寒外感。即仲景所谓中风伤寒也。内伤是饮食内伤。即东垣脾胃论之一则也。若夫血郁二字。恐亦从无此说。既非伤寒蓄血。又非妇人经闭。又不言阴分血分如何受病。殊属不解。想今街坊里巷。
俗称跌打损伤为内伤之意。故谓之血郁内伤。又因一般头疼身热。故又曰外感耳。苟非庸俗者流。而能立名若是耶。下文既曰名正则言顺。而谓有伤寒伤风伤暑伤湿。温病热病时气寒疫。冬温温毒风湿湿温中等证。
皆以伤寒称之。而曰以伤寒为病之总名。岂知仲景论中有中风而无伤风。有中而无伤暑。有伤寒而无寒疫。
热病即是伤寒。并未分论。盖言寒邪中人。郁而为热耳。故黄帝未明其故。于热病论中问曰。今夫热病者。
皆伤寒之类也。岐伯对曰。人之伤于寒也。则为病热。因寒郁为热。故伤寒即称热病。自王叔和伤寒例中。有春夏多温热病句。后人宗之。而朱奉议成无己王海藏辈皆惑之。遂以温热暑并论。而有夏月暑热病之谬说矣。
而不知内经以先夏至日者为病温。后夏至日者为病暑。并无夏月称热病之例。后人以暑作热。岂非谬甚。又如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此仲景但论少阳一经之证。未可六经通用。而陶氏乃云。上工问证以知外。察脉以知内。全在活法。但见一二证便作主张。不必悉具。岂非以此为六经通用乎。又云此理不明。攻之为逆。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此二句。乃仲景论风温证之不可误治。岂可移论他证。又云如少阴证。用白虎汤四逆散。寒药也。
且勿论四逆散本非寒药。但不热耳。而仲景少阴篇中。从无用白虎汤者。乱经坏法。贻误后人。若此之类。
正所谓不待教而诛者也。其可家户诵。为天下法乎。致今之医者。舍天人之理而不究。弃阴阳变化而不察。
内经畏其难解。经穴厌其纠缠。惟读陶氏之书。不须辨察阴阳。何必六经分讲。凡有表证者。大约以冲和汤芎苏散神术汤及柴葛解肌汤正气散等为便用。渴则加天花粉知母。胸满加枳桔。恶心干呕加姜汁半夏。泄泻加苍白术。热甚加黄连黄芩。夹暑加香薷。腹痛加木香。天寒无汗加麻黄苏叶。头痛加川芎。眩晕加天麻。
咳嗽加金沸草五味子。脚痛加牛膝木瓜之类。令人一见了然。并无难处。人皆易而习之。以为医之为道。尽于此矣。遂恃此以为根蒂。便觉胸次满足。高谈阔论。旁若无人。侮慢矜夸。靡所不至。自以为虽岐伯复生。仲景再世。
亦不我若矣。以此自欺。以此自误。又其谁惜之。而不知自欺者必至欺人。自误者必至误人。揆厥所由。非立说者之咎欤。
附录
动气臆说
动气一证。皆见于脐之上下左右。故谓之脐间动气。但仲景六经证治中。全不吐露半字。而独于叔和诸可与不可中见之。何也。想仲景氏本无此名。自叔和始创立其说耳。所谓动气者。即仲景所谓心下悸。脐下悸脐旁悸是也。
心下脐下。即脐上脐下也。脐旁。即脐之左右也。悸者。筑筑然跳动也。想叔和因之改名立义。则动气二字。较之悸字似觉显明易晓。然所嫌者。但有禁汗禁下。及误汗误下之变。而不明言其故。并不立治法。使后人临症束手。既不能阐明仲景之意。反沉埋仲景之法于幽暗之中。令后之学人。毫无罅缝可寻。是所谓非惟无益而又害之也。其可谓之立法善后乎。愚窃论之。仲景论中。如小建中汤心中悸而烦之治也。炙甘草汤脉结代而心动悸之治也。桂枝甘草汤发汗过多。叉手冒心而悸之治也。真武汤头眩身动。振振欲擗地。发热心下悸之治也。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发汗后。
欲作奔豚。脐下悸之治也。凡此诸悸。皆太阳误治之虚邪所致也。更有太阳病而小便利者。以里无热邪故也。胃无热邪而饮水过多。致水停心下而悸也。少阳一经。有伤寒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已属少阳而不可发汗矣。若发其汗。
则邪气入胃而谵语。此因胃不和则烦而悸。此误汗之悸也。少阳中风。两耳无闻。目赤胸满而烦。在少阳已禁吐下。
若吐下之。则悸而惊矣。此误吐误下之悸也。至于三阴。皆阴盛阳虚之悸。惟阳明一经。皆实热之症。故独无悸病。
是以知动气一证。皆属虚邪。难于汗下。况初症当汗之时。本绝无动气者。病至动气。为日已多。邪已在里。宁可更发其汗乎。惟舌苔黄黑干浓。胃脘至腹。按之尚痛者。虽在动气之时。犹有可下之症。然动之甚。而邪结胶固。
形体瘦脱。元气虚竭者。亦为不治。若症不犯剧而可治者。虽至愈后。饮食渐增。形体渐复。尚有动气未除者。可见脐为人之命蒂。脐中一穴。名曰神阙。上则水分建里三脘诸穴。为后天脾胃之所居。饮食变化之关隘。下则阴交石门关元气海等穴。为先天真阳之所藏。升降呼吸之根源。左右则天枢二穴也。至真要大论云。身半以上。其气三矣。天之分也。天气主之。身半以下。其气三矣。地之分也。地气主之。以名命气。以气命处。身半所谓天枢也。
上胜而下病者。以地名之。下胜而上病者。以天名之。此皆所以辨天地阴阳胜复之气。以及六气屈复报气者也。
观此。则脐之关系非细。其可令邪气犯之。使脏气受伤。致升降流行之气。窒碍阻塞而至筑筑然跳动乎。然虽非轻症。而亦非不治之症。惟随证之轻重以为轻重而已。如叔和诸可与不可中。其不可汗条下。有动气在右。不可发汗。发汗则衄而渴。心苦烦饮即吐水。愚谓病至动气。
为日不少。已属虚邪在里。宁有发汗之理。所以发汗则虚阳上厥。故衄而且渴。心苦烦矣。而不知汗后亡阳。
则胃阳虚损。中气已寒。饮即吐水矣。当拟以水入即吐之治可也。又云。动气在左。不可发汗。发汗则头眩汗不止。筋惕肉。愚谓此亦邪气在里。而不必攻表。故汗之则徒伤卫气。真阳败亡。而头为之虚眩。
卫气不密。而汗出不止矣。且无阳气以柔养其筋脉。则阴寒遍体。而筋惕肉也。当拟以振振欲擗地。
及误服大青龙法酌治可耳。又云。动气在上。不可发汗。发汗则气上冲。正在心端。盖脐上虽属天气而为阳分。
然其动气已见。邪已入腑。岂宜误汗。汗之则阳气大亏。下焦之阴气逆上而冲心矣。恐不可作上编其气上冲之治。当如欲作奔豚之法。而或益之以温经之药为宜。又云动气在下。不可发汗。发汗则无汗。心中太烦。骨节苦疼。目眩恶寒。食则反吐。谷不得前。愚谓动气既在脐下。邪气不惟在里。已入阴矣。万无发汗之理。凡汗之出也。必藉阳气鼓动。然后阴液外泄。邪既在阴。无阳气以蒸动津液。故发汗则无汗也。心中烦而目晕。虚阳上奔也。骨节疼而恶寒。阳气虚而阴寒盛也。食则反吐而不纳谷者。胃中虚冷也。此皆误汗亡阳之变也。其不可下条中。又有动气在右。不可下。下之则津液内竭。咽燥鼻干。头眩心悸也。既无舌苔黄黑。又非胃脘绕脐硬痛。自无可下之理。果属虚邪而妄下之。自然胃中之津液内竭。虚火上炎。而咽燥鼻干头眩心悸也。又云。动气在左。不可下。下之则腹内拘急。食不下。动气更剧。虽有身热。卧则欲蜷。若动气在左。皆属少阳厥阴本无实邪。下之则胃中阳气伤败。寒在中焦。所以腹内拘急。食不能下。而动气更剧也。
此时虽有虚阳浮散于外而身热。其卧则如少阴之状而欲蜷卧矣。动气在上。不可下。下之则掌握热烦。身上浮冷。热汗自泄。欲得水自灌。若动气在上。则近于胃。如舌苔黄浓。胃脘绕脐硬痛而下之可也。倘胃中空虚而下之。四肢为诸阳之本。而实禀气于胃。所以脾主四肢。误下则胃阳伤败。
故虚阳暴厥。而掌握中热烦也。四肢虽热厥。而身上反浮冷矣。孤阳欲绝。而热汗自泄。欲得冷水自灌洗也。
此所谓真寒假热。阳虚暴脱之变。人但知误汗可以亡阳。而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又云。动气在下。不可下。下之则腹胀满。卒起头眩。食则下清谷。心下痞也。动气既在脐下。已属三阴部分。又误下之。则胃阳大损。
脾脏虚寒。故腹胀满。元气虚甚。卒起而头眩眼花也。凡三阴下利清谷。皆以四逆汤主治。此因误下大伤阳气所致。然虚痞条中。仲景原云。此非结热。但以胃中虚。客气上逆。故使硬也。此八条。乃动气误汗误下之变症。未知果出之前哲。或叔和之臆见。今姑从其说而强解之。未知然否也。至于脉濡而弱。弱反在关。濡反在巅。微反在上。涩反在下等语。其究归于阳气不足。厥而且寒。为阴经误汗之变。何不直言濡弱微涩之阴脉。而多此四个反字。更多在关在巅。在上在下等隐怪之语。且巅字之义。殊属难解。不知以头之巅顶为巅为上乎。抑以脉之上候为巅乎。或以寸口为巅为上乎。此种秘语。岂可作训后之词。后复有其形相像根本异源。食则反吐。谷不得前。及口虽欲言。舌不得前。又有舌萎声不得前。及迟欲从后救安可复追还等语。
词义鄙俚。文理纰谬。绝非长沙口角。故皆弃而不录。读者鉴之。
附录
铢两升合古今不同辨论
陶隐居名医别录云。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根据此用之。汉书律历志云。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五数者。一十百千万也。五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权者。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铢者。物由微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两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
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说也。其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是以百黍为一铢。而陶隐居以十黍为一铢。乃十之一耳。自西汉至梁。虽多历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无误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古之定律者。以上党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后人以此黍定之。终不协律。或曰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气而生者。盖不常有。有则一穗皆同二米。粒并均匀而无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则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
自当以班志为准。陶说为非矣。至于斤两之不同。乃今古异制。所以轻重绝殊。后人不加考订。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说耳。按唐苏恭云。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后汉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古方惟张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则较为殊少矣。元李东垣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二十四铢为一两。古云三两。
即今之一两云。二两。即今之六钱半也。李时珍曰。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四曰HT。十曰分。六HT曰字。二分半也。十HT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也。
八两曰锱。二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愚谓二十四两。准官秤十二两。即后汉一斤分为二斤。一两分为二两之说也。
东垣谓古云三两。即今之一两。又非一斤分二斤。一两分二两之法。乃一两分三两矣。则二十四两。岂能准官秤之十二两哉。宋沈括梦溪笔谈辨钧石法云。石者。五权之名。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
自汉已如此。所谓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以此较之。则汉之一两。约宋之二钱七分。
若以古之三两计之。则宋之八钱也。又不及东垣李氏所谓古之三两。即今之一两矣。笔谈又云。予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计六斗。即当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也。一斤。
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也。一两。当今六铢半。乃二钱六分也。为升。则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也。又以此与钧石法较之。则秦汉以前之法。较汉秤又觉稍轻。而实相去不远矣。若统论之。李东垣之一两。准古秤三两。犹未详加考较。尚觉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乐律。奉诏改铸浑仪。制熙宁晷漏。象数历法。靡不通晓。则其理深学博。运思精密。有非东垣李氏之所能几及者。又如李时珍之所谓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此言非由考订而来。乃以臆见强断之词也。倘据此用之。宁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说。
如仲景之五泻心汤。及小陷胸汤中之黄连。旋复代赭汤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黄汤中之大黄。桃花汤中之干姜。皆用古秤一两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钱准之。又分为三次服。则每服止三分三矣。其何以治最剧最险之危证乎。
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犹是二钱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于宋元秤。并不得二钱七分矣。但一时无从考较耳。如东垣但据隋唐间复古之权量。所谓三而当一者。而不知宋时之权量已大于唐。元时之权量又大于宋矣。
东垣元人。竟不知宋时制度。今有明三百年来。其立法之更换。人事之变迁。又不同矣。岂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况汉之一两。为宋之二钱七分。至元则约二钱半矣。越有明以来。恐又不及二钱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寻常升斗之升。当以二合半准之。约即今之一饭瓯也。药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当以陶隐居之升法准之。见小柴胡汤加减法中。
附录
权量考(见日知录)
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当今一升。秤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梁陈根据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根据复古斗。
梁陈根据古秤。齐以古秤一斤八两为一斤。大业初根据复古秤。今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
百钧则三千斤。晋书成帝纪。今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记秦始皇纪。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百二十斤为石。千石则十二万斤。汉旧仪祭天养牛五岁。至二千斤。晋书南阳王保传。自称重八百斤。不应若此之重。考工记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礼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
四升曰角。壶大一石。瓦五斗。诗曰。我姑酌彼金。毛说。人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每食四簋。正义。簋、瓦器。容斗二升。不应若此之巨。周礼舍人丧记。共饭米。
注饭以实口。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
婴儿二升少半。史记廉颇传。一饭斗米。汉书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赵充国传。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匈奴传。计一人三百日食。用HT十八斛。不应若此之多。史记河渠书。可令亩十石。稽康养生论。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晋书傅玄传。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至数十斛。
今斩获最多。亦不及此数。灵枢经。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礼朝一溢米。暮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
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晋书宣帝纪。问诸葛公食可几何。对曰三四升。会稽王道子传。国用虚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当一也。史记孔子世家。
孔子居鲁。奉粟六万。索隐曰。当是六万斗。正义曰。六万小斗。当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
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权量之属。每代升序。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根据周礼制度。
颁之天下。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权衡。并根据古式。虽有此制。竟不能复古。至唐时犹有大斗小斗之名。而后代则不复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十斗。盖古用之斗小。
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铭曰。谷口铜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
容三斗。重十五斤。斗则三而有余。斤则三而不足。吕氏考古图。汉好时官厨鼎。刻曰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六两。今六两当汉之一斤。又曰。轵家釜三斗弱。轵家甑三斗一升。当汉之一石。大抵是三而当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为两。五铢钱十枚。计重二两二铢。今秤得十枚。当今之一两弱。又汉书王莽传言天凤元年。
改作货布。
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长官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圆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
左曰布。重二十五铢。顷富平民掊地。得货布一罂。所谓长二十五分者。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广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五铢者。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俗云四钱二分)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量为最。权次之。度又次之矣。
附录
大斗大两
汉书货殖传。黍十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应劭曰。十黍为HT。十HT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大小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因太史有度数分抄晷漏时刻。太常有乐律分寸。太医有刀圭分两升合。故皆从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杜氏通典载诸郡土贡。
上党郡贡人参三百小两。高平郡贡白石英五十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鹿角胶三十小斤。临封郡贡石斛十小斤。南陵郡贡石斛十小斤。同陵郡贡石斛二十小斤。此则贡物中亦有用小斤小两者。然皆汤药之用。
宋沈括笔谈云。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
当今之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
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附录
长沙无朱雀汤说
或问汉张仲景立伤寒论。其中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以治风寒暑湿之邪。东有青龙汤。西有白虎汤。更有北方之真武汤。中央虽无勾陈之名。而有建中理中之治。独无南方朱雀汤者。何也。意者南方属火。太热而不可用欤。抑制方时遗失而未之有欤。曰非也。张仲景乃汉建安时人。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
始受术于同郡张伯祖。盖儒而通于医者也。晋玄晏先生皇甫谧序甲乙经云。伊芳尹以元圣之才。撰用神农本草以为汤液。汉张仲景论广汤液而为伤寒论。学贯天人。理穷精奥。凡阴阳消息。变化屈伸。靡所不通。
其所着之论。但默具其理于六经证治之中。而不显言其故者。盖以阴阳理数。奥妙难知。恐天下后世贤愚不等。
不能尽通其理故耳。此正显仁藏用之妙。非秘密而不宣也。后之读之者。又谁得其皮与其骨哉。今以子之问。
请试论之。夫青龙者。东方之神。属木而主疏泄。犹天地之阳气郁伏。至春木行令。则阳气上腾而为风。阳气鼓动。雷雨满盈。而郁结之气得伸矣。白虎者。西方之神。属金而主清肃。天地之暑热郁蒸。至秋金行令。
则天气下降。凉风荐爽。玉露沛零。而郁热之邪解矣。真武者。北方之神。属水与火。故玄武之中。蛇附焉。
即坎卦一阳居于二阴之象也。坎本坤体。以坤体之中。干阳居焉。所以专主闭藏其阳气于寒水之中。而为龙蛇之蛰。故曰潜龙勿用。若夫失精泄汗。阳气外泄。真火虚衰。无根失守。亢害上炎。下焦虚冷。厥逆惕。故以真武汤救之。导使归源。令龙火潜渊。然后波恬浪息。是北方治水之中。已具南方治火之法。不必朱雀汤也。然朱雀者。
南方之神。丙丁离火是也。乃后天之火。非前坎中之火也。然朱雀之用。能泻后天。能补先天。可寒可热。
所以能泻能补。随其所在。故不可有定名也。如论中之大黄黄连泻心汤竹叶石膏汤越婢一汤葛根黄连黄芩汤茵陈蒿汤栀子柏皮汤大小调胃承气等汤。皆泻后天实火之剂也。而无朱雀之称者。盖有深意存焉。是故风寒暑湿燥火者。天之六气也。水火木金土者。地之五行也。六气无形而五行有质。故易曰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所以日月星辰为天之四象而分阴阳。水火土石为地之四象而分刚柔。阴阳无形。而日月星则无形中之有形者也。
至辰则终无形也。刚柔有体。而水土石则成形中之有质者也。至于火则有形而无质矣。是以邵子皇极经世云。
天辰不见。地火常潜。彼苍苍者辰。初未尝有十二辰之分界也。不过推步家指画其经界耳。与九州之分野无异也。
即使大地原无界畔。亦无过积。算家分其畎亩阡陌耳。与天辰之分为十二无异也。至于火之一象。用之则有。
舍之则无。用时虽见其形。而实无体。灭之则形体全无矣。既无定形。又无实证。故不可有朱雀汤也。所以地理家五行皆有峦头星体。而火星终不结穴。至理然也。夫火之为物。无处无之。或寓诸金石。或取诸钻燧。或藏诸冰土。皎日之中。得之阳燧。幽阴之境。野烧如焚。至于积油生焰。照酒延烧。俱能无中生有。火虽不能独立形体。
必藉他物成形。然无往而不为妙用。使天地无火。则不能生长万物。人身无火。则不能常有其生。水无火之暖。
则凝结而不流通。木无火之暖。则郁遏而不条达。金无火之熔化。则不能成其器用。土无火之嘘培。则不能发育万类。
天地万物。无火不成。无往而不为用。故重于用而略于体也。是以仲景立方。在太阳经误治中。即有桂枝加桂汤。
桂枝加附子汤。真武四逆等汤之用。在阳明一经。俱属胃家实热。尚有吴茱萸汤。及阳明中寒例中。有阳明脉迟。食难用饱。又阳明中寒。欲作固瘕。及脉浮而迟。表热里寒。下利清谷等条。亦有四逆汤之治。此皆补先天火虚之剂也。阳经用之。可谓有经有权。能变能化。况三阴篇之阴寒证治乎。是仲景虽不立朱雀汤。而朱雀已无往而不用之矣。其屡用之而不立汤名者。盖亦重其用而略其体也。其深明羲皇之四象。而预得康节地火常潜之义乎。呜呼。苟非洞彻阴阳。深知理数。而能如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