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经
甲丙戊庚壬皆变。乙丙巳辛癸不变。(并只言木)杂病元无表证者。不可言左手。
有下证。只当言右手。足阳明中求之。
伤寒元有表证者。可言左手。有下证。下证者。血证也。当于足厥阴中求之。
相合脉经
脉之相合。各有虚实。不可作一体观之。假令洪弦相合。洪客也。弦主也。子能令母实也。
弦洪相合。弦客也。洪主也。母能令子虚也。余藏可以类推之。至于手足之经亦相合。假令伤寒脉浮紧而带洪者。即手经丙也。余仿此。假令侮所不胜者。挟其势也。脉弦而入金之分。非挟火之势。则不敢侵金之分弦而带数甲终于甲也弦而带洪壬终于丙也
四正脉伤图
脉当有神
脉之不病。其神不言。当自有也。脉既病。当求其中神之有与无焉。谓如六数七极热也脉中有力。即有神也。三迟二败寒也。脉中有力。即有神也。热则有神当泄其热。则神在焉。
寒则有神当去其寒。则神在焉寒热之脉无力无神。将何药而泄热去寒乎。苟不知此而遽泄去之。将何根据以生。所以十亡八九。故经曰。脉者血气之先。又云。血气者人之神。可以不谨养乎。不可不察其有无乎。
治病必当求责
假令治病无问伤寒蓄血结胸发黄等病诸证。并一切杂证。各当于六经中求责之谓如发黄证或头痛腰脊强恶寒。即太阳证也。或身热。目疼鼻干不得卧。即有阳明证也。余皆仿此。
更有手足经。或一经非本家病而自他经流入者。亦当求责
谓如手阳明流入足阳明是上流下也。本非足经病当于手经中求之。是知治足经者非也。
亦有下而流上者。其余诸经相实通者皆然。更有支别流入者亦有同邻而病者。合为表里者邻也。亦有夫妇各相传受者。甲传巳之类。脾传胃之类亦是。皆当求责之。凡言虚实。皆当于子母中求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