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二十首
河南府重修使院记〈明道元年〉
郡府统理民务,调发赋税,稽功会事,事无不举,代君理物,政教系之。汉承秦余,精意牧民之官,置部刺史以督察,出御史以监掌之。太守二千石,莫不尽诚率下奉上。李唐酌用旧典,使天下以大权小。故有州、有府,刺史专守理所,大镇观察旁郡,后增置胥吏、史以总治诸州,绳宽刺善,理务祥焉。府之有使院也,厥惟尚矣。 皇朝政教清明,制度适中,虽镇守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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