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辟:死刑。
(2)贼:窥测。
(3)三王:指夏禹、商汤、周代的文王及武王。
信义只适用于君子,而刑罚诛戮则要施加于小人。按刑法应当处死的,是罪大恶极的人,是小人中尤其恶劣的。宁可舍生取义也不肯苟且偷生,并且能视死如归的,这是君子也很难做到的事情。
贞观六年,唐太宗审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们回家,又约定期限,让他们按期自己回来受刑。这是君子都难于做到的事情,期待小人中尤其顽劣的一定能做到。而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终于都自动回来了,没有一个超过期限的,这是君子难于做到的;小人却轻易做到了,这难道近乎人情么?有人说:“罪大恶极的,诚然是小人,但将恩德施于他们,可以使其变为君子;所以恩德的感人之深,移人性情之快,竟能如此。”
但我得说:太宗所以这样做,正是为了求得名声。然而怎能知道放他们回家,不是因为意料到他们会回来而且是希望得到赦免的,所以才放他们回去呢?又怎能知道他们被放回家,不是因为自己想着自己主动回来必定能得到赦免,所以才回来的呢?料到他们必然回来才放了他们,是居上位的人窥测到了囚犯们的心思;想着自己必能得到赦免而回来,是囚犯们对于居上位者意图的猜测。我只看到他们上下互相窥探揣摩而成就了各自的美名,哪里真有所谓的施恩德和知信义的事呢?不然的话,太宗施恩德于天下,到这时已经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极恶大罪;然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他们视死如归,心存信义,这又是根本说不通的道理。
那么怎样做才是可以的呢?我说:放回去而自己主动归来,杀而不赦。再放回去而又自己主动归来,则是可以知道是恩德使然了。然而这在现实中是绝不可能的。如果放回去而自己主动归来,然后就赦免了他们,这样做只能是偶尔的行为。如果屡次这样做,那么杀人的人都不被处死,这可以成为天下的常法么?如果不能做为常法,能算是圣明天子制定的法度么?因此尧、舜、禹三王对于天下的治理,一定是从人情出发,不把标新立异看作是高明,不违背情理以求得名誉。
公元633年,李世民下令让将近400个囚犯回乡一年,等到来年秋收后再回到狱中受刑。这些犯人感激不已,等到第二年秋收后,所有犯人一个不差地全部归狱。李世民很是高兴,当场赦免了所有犯人。这就是著名的“四百囚徒归狱案”,《纵囚论》就对唐太宗纵囚一事提出了质疑。
这是一篇史评,评论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释死刑囚犯,犯人被释归家后又全部按时返回,从而赦免他们的史实。 文章开门见山,警拔有力。从“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说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调,标出全文的主旨。接着从唐太宗纵放死囚的史实,以君子与小人相比较,反复论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违反法度,只不过是借此邀取名誉的一种手段。议论纵横,深刻入髓。“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而不是什么“施恩德”“知信义”,揭露得可谓明快酣畅。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为“天下之常法”,而应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文章据史立论,层层辨析,论证充分,结论高远,警醒人心也。
据史书记载,唐太宗曾于632年(贞观六年)下令把等待执行的死囚三百余人放回家中,令与家人团聚,并约定返回狱中的日期。其后三百余人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欧阳修以前,一般的都把这件事传为“美谈”,认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义”。作者独能力排众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种敢于创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贵的。
《纵囚论》最大的特点是逻辑性强,结构严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部分。在提出问题时,作者肯定地指出,纵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这就为下文的展开定下了基调。在分析问题时,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为了沽名钓誉。文章从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动中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这不过是上演了一场“上下交相贼”的闹剧。同时,他还从唐太宗登基六年来并没有消弭小人犯极恶大罪的事实,证明了偶尔的纵囚也解决不了问题。这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笔法,确实犀利无比。在解决问题时,作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不管从事何种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浑然一体,无懈可击。
《纵囚论》的反问句较多,有助于增强文章的说服力。第二段中采取问答的形式来论证,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所有这些,都值得认真揣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