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2003年第1期发表了湖南里耶秦简的部分释文,其中提到了“金布”这样一个官府机构[1]。此前,根据《汉书》、《晋书》及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材料记载,我们只知道“金布”是一项法律的名称[2]。现在看来,“《金布律》”当得名于“金布”这样一个管理金钱财物的机构,律条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当然也就和“金布”这个机构的职能有关。我们发现,“金布”的部分职能与《周礼》中的一些制度颇有相似之处。李学勤先生曾经指出,《周礼》中的许多内容明显早于秦汉律,两者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3]。受此启发,笔者试着对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相关制度的关系作一探讨。请学界师长指正。
一
里耶秦简中提到“金布”这一机构的有:
j1⑧156: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
j1⑨1正面:……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限于篇幅,我们与此没有摘录其它与此相关的简文。但从上下文看,秦简此处的“金布”是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追讨债务。
“金布”这一机构名称的来源与《周礼》中的“泉府”很相似。
“金布”中的“金”和“布” 都是战国时期秦国货币的名称。云梦秦简《金布律》中有:“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入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可为证明。《周礼》“泉府”的“泉”也是周代货币的名称。《国语·周语》:“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韦昭注:“古曰泉,后转曰钱。”段玉裁云:“《外府》注云:‘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说文·贝部》曰:‘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而行钱。’据许语,钱即泉,秦时易名钱也。……”徐养原:“泉钱同声,古盖通用,秦为废贝之始,非名钱之始也。”孙诒让:“徐说是也。”[4]
需要注意的是,《周礼》中的货币也称为“布”。但这个“布”指的是金属铸币,不是布帛之布。《周礼·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供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玄注:“布,泉也。布读为宣布之布。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段玉裁说:“布字枲织为本义,宣布为引申之义。”孙诒让说:“凡圆法铸造及赋入之泉此官总掌其入出之事,与泉府为官联也。”[5]《周礼·地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郑玄注:“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6]《周礼·地官·载师》:“凡宅不毛者,出里布。”郑司农注:“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贸易物。”又说:“或曰:布,泉也。”“里布”之“布”是否一定指货币,本身就值得探讨。但综合《周礼》各处相关记载及学者注释来看,其中作为货币的“布”指金属铸币当无疑问。这与秦律有所不同。
“金布”与“泉府”都负责对市场税收所得货币的管理。
秦简“金布”的职能之一是负责货币的收藏和管理,尤其是对工商业税收的管理。云梦秦简《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钱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这里虽没有说明“受钱”的来源,但在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却比较明白:“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三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毋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诸为私 (鹵)盐,煮济、汉,及为私井盐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 (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可见,“金布”所收藏货币的很大一部分或主要部分来源于工商业税收。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这部分内容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金布”负责市场税收货币的管理,这项工作不论是列入《金布律》还是列入《关市律》,都由“金布”负责。在云梦秦律和张家山汉律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律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周礼》“泉府”也主要是负责对工商税收货币的管理。《周礼·地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我们知道,在先秦时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市场是货币流通最为集中的地方。“泉府”在《周礼》中是“司市”的属官,它负责掌管市场货币税收的管理,应是当时国家财政机构中一个主要的货币管理机构。
“金布”和“泉府”都参与市场具体运行的管理。
云梦秦简《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则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有买(卖)及买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毋婴。”这两条是和市场管理有关的法律,一条是关于市场上货币流通的规定,一条是要求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既然这两条法律都以“金布”命名,相信“金布”这一机构必然参与其中有关事项的管理。
《周礼·地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这段话的大略意思是说,“泉府”有调节市场商品流通的职能,市场上某种商品滞销时,“泉府”就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货币将其原价收购,等到市场需求时再原价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