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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从京城到各地的府、州、县均有学校。乡村还有社学、义学。明清地方官学,由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叫学政或学院)负责领导。提学官是省教育行政长官,他的任务是在其三年任期内,巡视省内各府、州、县学,检查教学质量,选拔入国子监学习和参加乡试的生员。
明清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1人,作为正教官,副教官则统称训导。明初规定学生的名额,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后来,因为要求入学者增加,便增加名额,原定生员为廪膳生员(国家供给膳食),新增加者为增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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