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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考试制度,生员科考,考在一等、二等及三等前十名者,准其参加乡试。其余三等十名以下、因故未考,与在籍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官,不经科考者,均须由学政考试,称为录科;经过录科方可参加乡试。

清李调元《制义科琐记.文武两解元》:“及赴省试,未获录科,睡诉于督学,请收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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