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全面论述《唐律疏议》的著作、教科书都会谈及其中的“化外人相犯”条,即《唐律疏议?名例律》卷6总第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但不论褒贬,对于“化外人”涵义的理解却又往往成为该条争议之焦点所在。
简单来说,“化外人”、“外国人”及“少数民族”的争论可细化为两个问题:一、唐朝周边民族政权及王朝是否属于“化外人”?二、对于唐王朝而言,它们的定性如何,是否属于外国?因此,我们采取的考察方法是着眼于当时唐朝疆域状况,尤其是边疆民族政治状况及周边政权,结合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