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锡阁
摘要:两宋对于犯官的惩罚受“不杀士大夫”家法的制约,一直是不以剥夺生命为主,尤其北宋如此。南宋时期稍有变化,贬谪岭南和生杀予夺渐盏,处置加重。
关键词:宋代;犯官;处置;岭南
宋朝是在五代十国的基础上建立的。统治者对武将的跋扈深感头痛,因此他们在立国之初采取的是崇文抑武的政策。但为了维持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又必须制定法规,对危害封建统治根本利益的官员进行必要的惩罚,这关系着封建吏治的得失,影响着政权的效能,为此宋朝的统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确保其统治,本文将对这些惩罚措施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编管、羁管类
编管,即编录名集进行管制。此法令最初用于犯罪但又没有至死刑的朝廷官员。太宗、真宗朝才开始实行贷命刺配。到仁宗时,刺配者逐渐减少,编管者却增多了。编管人必须由官府派人押送到编管之地,并定期向所编管之地的地方长官进行“呈身”,这样官府能掌握好编管人的情况。编管人不能擅自离开编管地,但还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羁管、即拘管,在律令中与编管并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