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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明时期的土府、州、县和明代羁縻卫、所既是对唐宋羁縻州县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元明土司制度的产物。土司制度是元明乃至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土官治土民”的制度。元代在西南边远地区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职,并在其管辖地区建置府、州、县,以土酋任知府、知州、知县,是为土官。因此,土府、州、县及土官是我国古代民族自治政策的产物,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明代土府、州、县等级建置和设官制度类似于中原府、州、县,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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