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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经济立法基本上沿袭明制,但革除了明代旧制中的一些弊端,创立了一些新制。

  (1)赋役立法

  清入关后,废除了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三饷”,即“辽饷”、“剿饷”和“练饷”,于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颁行《赋役全书》,建立清政府的赋役制度,即根据土地、人丁的登记情况,计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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