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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清代,由于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引起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主要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和土地关系上。

  (1)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不准将佃户随田买卖

  清律中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共坐同食,彼此平等对待”,佃户一般可以自由退佃,自由迁徙,地主不能随便支配佃户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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