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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时期,成立买卖关系,一般要订立“券书”,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中一份。当发生纠纷告到官府时,按“券书”约定来裁决。这说明“券书”是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根据。在汉墓中发现的“买地券”是在石、砖、铅、木上书写的,刻划买地的证人、地价和不许侵犯等语。在土地买卖契约上,都有“如律令”一语,说明土地买卖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不许故意抬高价格,否则要处罚。从两汉时期买卖关系的内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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