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制度,都比以前更为完备了。
(1)“三司”和“三司推事”
唐代的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位一体的司法系统,简称“三司”。
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其长官叫大理寺卿,副职叫少卿,属吏有大理正、大理丞等,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都徒罪以上案件,复审地方上报的死罪疑案,对徒罪、流罪案件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对死罪案件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长官称尚书,副职称侍郎,属吏有郎中、员外郎等,负责复核大理寺报来的流罪以下及州(府)县徒罪以上案件。在复核中,如有疑案、错案,对徒流以下案件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者自行复判;对死罪案件可转交大理寺重审,上奏皇帝批准。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掌有司法监督权,其长官称御史大夫,副职为御史中丞,属下有若干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