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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强中央对司法权的控制

  宋代的司法机关形式上与唐相同,主要由三司: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分掌司法。但是,宋代的司法机关是“建官而不任其事,位事而不命以官”,就是说,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在其位却谋其政,其目的是使“权归于上”,便于皇帝加强控制。宋初不设大理寺主官卿和少卿,而由其他官员主事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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