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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六太府寺条记载了关于度量衡管理的三项内容:
  一、度量衡的主管机构:度量衡在中央由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主管,地方上由州县政府主管。
  二、颁发度量衡标准器:开元九年(公元721年)下达敕格,对在京的官署和地方各州均制发秤、尺、五尺度(步),斗、升、合等铜铸的度量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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