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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典籍《唐六典》中对度量衡制有一段记载:“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10分为寸,10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1200黍为龠,二龠为合,10合为升,10升为斗,三斗为大斗,10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24铢为两,三两为大两,16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影,合汤及冠冕之制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以累黍定度量衡之标准,实际上是沿袭《汉书·律历志》之说,只是不再以黄钟律管为中介,而直接“积秬黍为度量衡”。然而,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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