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典籍《唐六典》中对度量衡制有一段记载:“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10分为寸,10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1200黍为龠,二龠为合,10合为升,10升为斗,三斗为大斗,10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24铢为两,三两为大两,16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影,合汤及冠冕之制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以累黍定度量衡之标准,实际上是沿袭《汉书·律历志》之说,只是不再以黄钟律管为中介,而直接“积秬黍为度量衡”。然而,累黍定尺只合于汉制,实际上唐继隋之后,单位量值已大幅度增长,故累黍所得之长度、体积、重量均无法与当时的量值相合,故《唐六典》中论及累黍之法,只是将汉制与当朝之制的比例关系记录下来,即尺度是汉时的1.3倍,容量和重量均为汉时的三倍。这样,由当朝之制也就能推得秦汉古制。《六典》还明确规定累黍之制仅用于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而内外官则均用大者。尽管《唐六典》所记汉唐之制只是一个约略的比例,还不能以此为根据得出隋唐之实际量值,但它确已成为考证这一时期度量衡制的重要文献。
关于唐朝度量衡单位量值,还存在不少疑阙,如对唐尺的研究,由于过去所见唐尺不多,故前代学者有从城廓、钱币和测景台等各种外沿资料去推算、佐证,各家使用的论据虽略有不同,但结论并无相悖之处。大都认为唐朝一尺约合今30厘米左右。现今所搜集到的唐尺已达30余支,凡大尺尺度也参差不齐,其伸缩范围在29~31.8厘米之间。如何得到一尺之真值,决非易事。目前我们只能根据所见的各种文献资料,更着重对唐尺本身综合的分析研究,暂时将唐一尺之长厘定为30厘米。
唐尺所见甚多,容量却至今未见有任何更确实的资料或实物可作进一步考证,只能根据《隋书·律历志》“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和《唐六典》“以古斗三斗为一斗”的粗略记述,以秦汉每升均为200毫升为标准,推算唐一升约合600毫升。
迄今未见有自重刻铭的唐代砝码可供考证。幸得近年来经考古发掘一批有自重刻铭的金银器可供从旁考证。如陕西何家村等地发掘了一批刻铭自重的赋税银,分别重五两、10两、20两、50两等,此外还有一些日用金银器。经过实测和对各类数据合理的选取,测算每斤平均值为661克,可作为唐大制一斤量值之参考。
唐朝长度、容量单位均沿用前朝,唯在重量单位有所改进。秦汉以来,长度和容量皆为十进制,唯重量是非十进制。唐初铸“开元通宝”钱,表示开辟新纪元及通行宝货的意思。据《唐会要》记:“武德四年(公元621年)铸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累)。”二铢四累恰合一两的1/10,即10枚“开元通宝”重一两。后世人感到10钱为一两比二铢四累为一两更便于计算,于是约定俗成地出现了一个新的单位“钱”。宋时又将十进位的分、厘代替了钱以下的累、黍,这样,重量单位除了仍用16两为一斤,120斤为一石以外,其他单位都采用了十进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