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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禁同姓为婚从商周时起一直沿用了数千年,从晚清起,才改为同宗者不得结婚。另外,晚清还将禁官员及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乐人为妻改为禁娶娼妓为妻,不过违者处罚明显减轻。同时还取消了禁良贱为婚的法令。到国民党政府时代,始把古代以宗法分亲属(宗亲、外亲、妻亲)的旧观念打破,改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再于血亲、姻亲分出直系、旁系,定出亲等,并以此作为结婚限制条件的基础。显然这比过去来得科学合理,尽管由于考虑中国传统,还在字面上写明“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由晚清起至国民党政府时代,都将男女成婚的最低年龄定为男18岁,女16岁。国民党民法又说:“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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