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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第10部 卷九百七十七

清朝 全唐文 董诰 著
简体

◎ 阙名(十八)

◇ 对搏兽判

〈山有徒搏杀兽者请赏,州之所不与。使科州违式,不伏。〉

赋受不同,勇怯殊迹,瞻彼徒搏,罕能为之!眷乎伤生,吾所不与。何者?启足贻训,尝不爱於遗躯;履尾有言,翻见矜於扼猛。抚毒虽殊爱己,除横诚则利人。州司执文,切同胶柱;使科违式,所谓合宜。

◇ 对捕兽判  〈设?获取兽,而误陷人。有司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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