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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十八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耕稼尽废。粮餉匱乏。初

命诸将分屯於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每军种田五十亩、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缓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餘丁多者亦许、其徵收则例、或增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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