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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十九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户口一
国初覈实天下户口、具有定籍。令民各务所业。其后休养既久、生齿渐繁。户籍分合、及流移附属、并脱漏不报者多。其数乃减于旧。今以近岁造册数目备列之、以见增减之故云
户口总数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
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
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
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
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
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
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
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
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
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
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
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
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
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
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
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
人口、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
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五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庐州府
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
人口、三十六万七千二百口
凤阳府
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
人口、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
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
人口、六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
人口、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
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国府
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
人口、五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
人口、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
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庆府
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
人口、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
人口、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
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
人口、一十八万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
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
人口、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
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
人口、六万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九百一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户
人口、总计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
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户
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三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
人口、二百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
人口、六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
人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
人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
人口、二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
人口、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
人口、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
人口、一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贵州布政司
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
人口、二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顺天府
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
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
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
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间府
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
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
人口、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
人口、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广平府
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
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
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
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 【旧為隆庆】
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户、四百四十五户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
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
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
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
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
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
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
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
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
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
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
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
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
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
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
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寧国府
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
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
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
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
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
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
人口、一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
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
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
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
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
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
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万历六年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户
人口、总计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四万二千四百八户
人口、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户
人口、五百八十五万九千二十六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一十户
人口、四百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五十一万五千三百七户
人口、一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户
人口、五百六十六万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六千九十七户
人口、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七户
人口、五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人口、四百五十万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户
人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五十三万七百一十二户
人口、二百四万六百五十五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二户
人口、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一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户
人口、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贵州布政司
人户、四万三千四百五户
人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二口
顺天府
人户、一十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户
人口、七十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
人户、二万五千九十四户
人口、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
人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户
人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口
河间府
人户、四万五千二十四户
人口、四十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户、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八户
人口、一百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顺德府
人户、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三户
人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广平府
人户、三万一千四百二十户
人口、二十六万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
人户、七万一千一百八十户
人口、六十九万二千五十八口
延庆州
人户、二千七百五十五户
人口、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
人户、七百七十二户
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七户
人口、七十九万五百一十三口
苏州府
人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户
人口、二百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九户
人口、四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
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
人口、一百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
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
人口、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
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
人口、六十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
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
人口、九十万六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
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
人口、八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
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
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国府
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
人口、三十八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
人口、八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
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
人口、一十七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
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
人口、五十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
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
人口、二十二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
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
人口、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
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
人口、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
人户、八千八百户
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口
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三年、令户部榜諭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
○又
詔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為勘合。用半印铃记。籍藏於部。帖给於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
○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
○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户者、俱各另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餘、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
○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姪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袭、先儘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產、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為嗣、与姦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姪承继。先儘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產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產、及原有粧奩、并听前夫之家為主
○凡户绝财產、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富户
凡富户。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
○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陜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寧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於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僉补
○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粮长大户、免运砖、收籍顺天府。其原僉富户有病故者、免僉补
○七年
詔、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於本州县殷实人户内僉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僉补
○天顺八年
詔、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僉补
○成化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不得违例僉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為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终身除豁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徵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齎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额富户俱停革
○二千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果係逃亡、节年累徭户帮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徵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尚有丁者、於本户徵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逃户
凡逃户。洪武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於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復业
○永乐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餘准於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有不回者、勒於北京為民种田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產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军餘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裡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
○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陜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係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復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係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復业、团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成化二十三年
詔、陜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流民
凡流民。正统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罪同
○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简地方革罢
○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於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成化元年、添设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员、於汉中府、抚治流民
○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隻。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
○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係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约山场。止於餘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於重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弘治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於南阳府、抚治流民
○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抚民、听抚治郧阳都御史节制
○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如隻身无產、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实具奏稽考
○嘉靖六年
詔、今后流民有復业者、除免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諭、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有设法招抚流民復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產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餘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為盗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拏问。若富豪大户容留、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
○又令抚按官招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菜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
附籍人户
凡附籍人户。正统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军民匠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若原籍无人办纳税粮、於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发回纳粮当差
○景泰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因陞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坟塋。除巳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间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陞降改调卫所。照勘别无诈冒。许将丁產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仍於户下、註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报。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会
○嘉靖六年
詔、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為畸零等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泛差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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