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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二十四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会计一

天下粮草等项、

国初命有司按季开报。后以季报太繁、令每岁会计存留起运、申报上司、转达户部、俱从户部定夺。事例详后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仓廩、储积粮斛、除存留彼处卫所三年官军俸粮外。务要会计周岁关支数目、分豁见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每岁开报合干上司、转达户部定夺施行。仍将次年实在粮米、及该收该用之数、一体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开报

○宣德七年、令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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