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录下 酒
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六日,权户部侍郎赵子潚、钱端礼言:「财用之源,实出酒税,比年以来,州县酒务尽皆败坏,榷酤之利,徒存虚名,守令问有留心于其间者,或委官以察其侵欺,或并务以省其浮费,措置百方,终未见利。欲乞令诸路漕司与守臣从长商榷,庶几可以责其必辨。所有逐州相度到事理,仰漕司限两月条(其)[具]申朝廷。今具下项:一、诸路州县酒路不等酒路:「路」字疑误。,一有石米至收二十余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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