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梁書十一 后妃列傳第一 卷十二 梁書十二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一 周書二 太祖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二 周書三 太祖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三 周書四 太祖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四 周書五 世宗紀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周書六 世宗紀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周書七 世宗紀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周書八 世宗紀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周書九 世宗紀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周書十 世宗紀第六 卷一百二十 周書十一 恭帝紀
卷一百二十一 周書十二 后妃列傳第一 卷一百二十二 周書十三 宗室列傳第二
卷一百二十三 周書十四 列傳第三 卷一百二十四 周書十五 列傳第四
卷一百二十五 周書十六 列傳第五 卷一百二十六 周書十七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七 周書十八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八 周書十九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九 周書二十 列傳第九 卷一百三十 周書二十一 列傳第十
高祖紀第二
天福元年十一月己亥,帝御北京崇元殿,降制:「改長興七年為天福元年,大赦天下。十一月九日昧爽已前,應在京及諸州諸色罪犯,及曾授偽命職掌官吏,并見禁囚徒,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輕重,常赦不原者,咸赦除之。應明宗朝所行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其在京鹽貨,元是官場出糴,自今後並不禁斷,一任人戶取便糴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開場糴貨。其麯每斤與減價錢三十文。」以節度判官趙瑩為翰林學士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