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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卷七十六 晉書二

北宋 舊五代史 薛居正等 著

高祖紀第二

  天福元年十一月己亥,帝御北京崇元殿,降制:「改長興七年為天福元年,大赦天下。十一月九日昧爽已前,應在京及諸州諸色罪犯,及曾授偽命職掌官吏,并見禁囚徒,已結正未結正,已發覺未發覺,罪無輕重,常赦不原者,咸赦除之。應明宗朝所行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其在京鹽貨,元是官場出糴,自今後並不禁斷,一任人戶取便糴易,仍下太原府,更不得開場糴貨。其麯每斤與減價錢三十文。」以節度判官趙瑩為翰林學士承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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