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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志第十六 刑罚七

魏书 北齐 著

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爱恶。阴阳所育,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乐之心,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以下淳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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