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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

元朝 宋史 脱脱 著
简体

商税 市易 均输 互市舶法  商税 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继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行旅继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凡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继生药及民间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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