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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元朝 金史 脫脫 著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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