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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元朝 金史 脫脫 著

◎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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