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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纲目(金陵本)》·第三十九卷 虫部(一)

本草纲目(金陵本) 佚名 著

第三十九卷 虫部(一)

  李时珍曰∶虫乃生物之微者,其类甚繁,故字从三虫会意。按∶《考工记》云∶外骨、内骨、却行、仄行、连行、纡行,以鸣、注(同)鸣、旁鸣、翼鸣、腹鸣、胸鸣者,谓之小虫之属。其物虽微,不可与麟、凤、龟、龙为伍;然有羽、毛、鳞、介、之形,胎、卵、风、湿、化生之异,蠢动含灵,各具性气。录其功,明其毒,故圣人辨之。况蜩、、蚁、,可供馈食者,见于《礼记》;蜈、蚕、蟾、蝎,可供匕剂者,载在方书。周官有庶氏除毒蛊,翦氏除蠹物,蝈氏去蛙黾,赤友氏除墙壁狸虫(蠼之属),壶涿氏除水虫(狐蜮之属)。则圣人之于微琐,罔不致慎。学人可不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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