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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十五 选举三

简朝 通典 杜佑 著

历代制下(大唐) 考绩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并具学篇。)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长吏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行乡饮酒礼,歌鹿鸣之诗,徵耆艾、叙少长而观焉。既饯,而与计偕。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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