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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律例四 【戶律一】

戶役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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