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五
城垣
凡京師城垣。洪武二十六年定、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窯等處關支、其合用人工、咨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壞、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
○天順六年、今後軍都督府、並守門官軍巡視。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皇城
皇城、起
大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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