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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應捕人罪一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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