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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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