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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五刑贖罪

  按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嘉靖中重修條例、奏定在京、則做工、納米、運灰、運磚、運炭、運石、六等。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輕重適中、至今遵守。萬曆十三年、復題准申明、詳見律例。其節年事例仍載此、并具圖于後。如國初贖銅、成化間納馬、例皆不行。存之以備參考凡贖銅。洪武間令、各處知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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