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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四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窯冶

  窯冶、舊有磚瓦石灰、今歸營繕司。其燒造鑄造諸器物、皆官府取用。制錢與鈔、兼行民間。故詳載焉。鑿石取煤、具有禁令。今例於後正統間、令都察院出榜禁約官員軍民人等、不許於蘆溝橋以東及西一帶、鑿山取石。但曾掘成坑坎者、責令填平。今後取石、俱於蘆溝橋河西一帶取用。還差人巡視。如有故違、仍於河東一帶取石者、治以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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