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陵
山陵營建之事、俱本司掌行。其規制事宜、略載於後若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南京
孝陵、遇有修理、皆隸南京工部。故不載
天壽山
九陵規制
長陵 【 正中】
獻陵 【 在 長陵之右】
景陵 【 在 長陵之左】
裕陵 【 在 獻陵之右】
茂陵 【 在 裕陵之右】
泰陸 【 在 茂陵之右】
康陵 【 在 泰陵之右】
永陵 【 在 景陵之左】
昭陵 【 在 長陵之西南】
寶城 【 寶城、惟 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次則 永陵、徑八十一丈、 各陵深廣丈尺不等】
明樓 【 有靈寢門、惟 永陵、中為券門、左右牆門各一】
裬恩殿 【 殿惟 長陵重簷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重簷七間、配殿各九間。 各陵俱殿五間、配殿各五間。】
神庫 【 或二座、或一座、惟 獻陵無神庫】
神廚
宰牲亭
碑亭 【 長陵神功聖德碑、在 神道正南、近 紅門、 各陵碑、俱就近安設】
神道
石橋
石像生十八對 【 統於 長陵神道、 各陵無】
坐立獅子二對 坐立獸二對
立臥駱駝二對 立臥象二對
立臥麒麟二對 立臥馬二對
帶刀執□盔甲將軍二對
朝衣冠文像二對 朝衣冠武像二對
擎天柱四
石望柱二
紅門
石牌坊 【 木柱五架】
時陟殿 【 在 紅門內、為 車駕更衣之所】
感思殿 【 在 永陵稍東、駐蹕之所】
凡陵工興建。敕武職大臣一員、工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工程。禮部堂上官一員、總擬規制。兵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官軍。科道官各一員監視。仍於各衛門選取才幹官一員、協同工部堂上官、兼理工程。又請敕內官監官二三員、提督工程。嘉靖中、乃
命閣臣知建造事。取石採木、各敕大臣。其分管工程、司屬十六員。外差、司屬官四員
○十五年、重修長陵等七陵、始用石砌
神道。其石像生等項、各護以石臺
興都
顯陵
嘉靖六年、特敕修理、各項規制、俱照
天壽山。添設石像生碑亭。八年、工完。十年、以香殿煖閣滲漏、重修。十八年、玄宮改卜、議扣戶工二部。及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等處、兩淮、兩浙鹽運司、共銀四十七萬五千八百餘兩。二十年、工完。三十五年、(祀去巳改夌)恩殿重簷殿宇工完
墳塋
禮部職掌、喪葬項內、有咨工部造墳安葬之條。而本部所載、職官墳塋、止開武職。今具列
王府制度於前。而以職官事例、附見於後王府墳塋
凡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神庫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墻二百九十丈。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准、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兩。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治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
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鄉君病故、准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
王奏相同、照見行遞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准、親王並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一概免給。惟郡王及妃、並郡主、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領。合用冥器喪儀等項、行該省照依遞減事例、給銀自造
○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身後墳價、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量給一半。開壙合葬者、免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將軍以下、一概停免
職官墳塋
文武官員造墳總例
洪武元年定、墳塋石獸
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五品、塋地六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步法、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
碑、龜跌、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跌、圓首 【 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誌】
○二十九年定
墳塋
公侯、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圍墻高一丈。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圍墻高九尺。二品、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圍墻高八尺。三品、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圍墻高七尺。四品、塋地周圍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圍墻高六尺。五品、塋地周圍五十步、墳高一丈、圍墻高四尺。六品、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八尺。七品以下、塋地周圍三十步、墳高六尺
碑碣石獸
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
石人二 石馬二
石羊二 石虎二
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闊三尺四寸。龜趺高三尺六寸
石人二 石馬二
石羊二 石虎二
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蓋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闊三尺二寸。龜趺高三尺二寸
石人二 石虎二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蓋用天祿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闊三尺。龜趺高三尺二寸
石虎二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圓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闊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
石虎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圓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闊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六品石碑、圓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闊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圓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闊二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天順二年奏准、文武大臣、官為造墳者、夫故在前、併造妻壙。妻故在前、併造夫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
○弘治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凡功臣武官造墳。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給之。其合用石碑石獸之類、亦令有司、俱依品秩成造
○二十六年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墳塋葬具、皆令自備。惟歿於戰陣者、官給
○又定、凡武職官員、或歿於矢石。或死於任所。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墳者、移咨知會。仍審安葬去處、若在京者、與擇墳地、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磚灰造墳。中間有公候伯、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磚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撥。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依例料造應付。若有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
造槨並冥器磚灰
公 侯
伯
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 指揮使
紅漆槨 誌石
磚四千五百箇 石灰四千五百斤
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
黑漆槨 誌石
磚三千四百五十箇
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
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戶衛鎮撫
磚一千五百箇 石灰一千五百斤
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
磚二百四十箇 石灰二百四十斤
囚六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
寶源局造
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
小銅釜一面 小銅灶一箇
小火箸一雙 小銅火盆一箇
槨誌事件
鐵束二道 鐵鋦二箇
兩尖釘二百箇 (金殳)鐶一副
軍器局錫造
水盆一 臺盞一
杓一 壺瓶一
酒甕一 唾盂一
水罐一 香爐一
香合一 燭臺一對
香匙箸連瓶一副
茶鍾一 茶盞一
碗二 橐二
燈臺盞一副 碟十二
油瓶一 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
牙仗二 骨朵三
交椅一 腳踏一
交床一 馬杌一
誕馬二 倉卓一
香卓一 床一
杖一 箱一
凳一 枕一
揮一 清道一對
樂人八 控士二
門神二 儀仗人十二
女使八 武士四
翣六 五榖倉一
涼漿瓶二 鎗二
斧二 班劍一
紅旗二 金一
鼓一 箭三
弓一 甲一
盔一 弩一
鍋灶一副 火爐一
鍼工局造
青羅槨罩一 紅紵絲煖帳一
紅銷金紗廚一 茶褐羅傘一
紅絹旗二 枕頭一
紅紵絲綿被一 紅絹夾被一
綿布臥單一 紵絲褥一
布手巾一 衿一
鞶一
鞍轡局造
小鞍籠一 小弓箭袋一副
今例、公侯伯造墳合用
黃麻一百二十斤
白麻一百二十斤 【 俱丁字庫支】
石灰七千五百斤 【 馬鞍山支】
蘆席四百領 【 營繕司支】 揪棍三百根 【 大峪廠支】
沙板磚三千箇 【 通積抽分竹木局支】
松木長柴一百根
把柴一百五十根 【 俱盧溝抽分竹木局支】
棺槨一副 【 通州抽分竹木局支】
糯米一石五斗 【 戶部支】
夫匠三十二名 【 內後軍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銀一兩。順天府十二名、每名□兩伍錢】
開壙合葬、減半 【 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僉事造墳合用
黃麻一百斤 白麻一百斤
石灰五千斤 蘆席三百領楸棍三百根 沙板磚二千箇
松木長柴一百根 棺槨一副
糯米一石
夫匠二十名 【 內後軍都督府十二名。順天府八名。各銀數、如前】
凡文官造墳。嘉靖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經考滿者、價銀夫匠、減半給領。問壙者、不分品級崇卑、止與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時造墳數處。在各省者、聽本布政司官、在直隸者、聽撫按官、酌派鄰近府州、通融區畫。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聞望表著、公私無過者、禮部擬奏、差官造葬、以示優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後大臣病故、例該造葬者、其奏討差官查果合例、方與題請。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級造葬
○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應造墳、及開壙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級崇卑數目派給
嘉靖初定文官造墳料價
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 【 每名銀一兩。下司】
二品、料價銀二百五十兩。夫匠一百五十名
三品、料價銀二百兩。夫匠一百名
續定
四品、五品官、特恩賜葬者、料價銀八十兩。夫匠三十名
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務查本官歷年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者、定與等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凡衍聖公及夫人造葬開壙、行山東布政司、照例、措辦磚灰夫匠物料、及棺槨一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