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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建言

  按

  祖訓、大小官員、并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諸衙門毋得阻滯。違者即同姦論。所以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來、亦有驀越報復之禁、具載于後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

  ○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遞奏聞。本人不必赴京

  ○永樂元年、令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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