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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槎紀略》·東槎紀略卷二

清朝 東槎紀略 姚瑩 著

·籌議噶瑪蘭定製

  噶瑪蘭之入籍也,知府楊廷理創議十八事,嘉慶十五年總督方勤襄公維甸奏之,汪製軍志伊、張撫軍師誠續有奏列,舉行未竣。先是蘭地皆深林茂草,番人不知耕作。廷理丈其地可墾田園七千餘甲。議田比屯租六等,每甲征榖六石,園四等,每甲征榖四石。仿同安下沙則例,分為正供、耗羨、餘租,其供耗征本色,餘租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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