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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卷一百三十八

元朝 宋史 脱脱,阿鲁图 著

酒 阬冶 礬 香附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酒阬冶礬香附
  酒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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