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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志·卷五十八

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
简体

◎食货六

○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采造之事,累朝侈俭不同。大约靡於英宗,继以宪、武,至世宗、神宗而极。其事目繁琐,徵索纷纭。最钜且难者,曰采木。岁造最大者,曰织造、曰烧造。酒醴膳羞则掌之光禄寺,采办成就则工部四司、内监司局或专差职之,柴炭则掌之惜薪司。而最为民害者,率由中官。

明初,上供简省。郡县贡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叱之曰:“小人不达政体。朕方下诏,尽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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